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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工傷鑒定就私了職工有權撤銷協議

  • 發佈時間:2015-03-16 02:29:55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案例回放:

  張某是某電容器公司的職工。2013年4月,張某在車間工作時不慎摔傷,導致右腿當場骨折,公司將其送往醫院治療,隨後張某住院治療了35天,在住院治療期間,公司支付了張某的醫療費用。

  治療結束後,公司提出要與張某簽訂一份《賠償協議書》,該協議書表明:公司願意一次性向張某支付2.1萬元的傷殘賠償金,張某在接受以後就不得再就此事向公司主張任何其他相關權利。雙方于2013年6月簽訂了此協議。

  3個月後,張某被鑒定為工傷8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司需要支付的工傷賠償金數額要遠大於協議中約定的2.1萬元。張某得知此事後,便向公司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協議,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規定向其支付工傷待遇。然而公司卻認為,雙方已經簽訂了《賠償協議書》,張某也接受了2.1萬元的傷殘賠償金,並且協議也表明張某“不得再就此事向公司主張任何其他相關權利”,因此張某已經沒有權利再向公司主張任何工傷賠償。無奈之下,張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這份私了的《賠償協議書》。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合同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其中包括: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73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對於有重大誤解或者顯示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在本案中,張某受傷後,其雖與單位就賠償問題簽訂了《賠償協議書》,但當時張某並沒有進行任何工傷及勞動能力認定、鑒定等方面的程式,此時的張某對自己所享有的權利並不十分清楚,在這樣的情形下,其與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顯然是有失公平的。此外,根據法律規定,張某被認定為8級傷殘,工資為2800元/月,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項即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即30800元,而雙方協議約定的賠償金卻僅為2.1萬元,可見該協議書是顯失公平的,因此張某有權變更或者撤銷該協議。而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該份賠償協議書。

  在此也提醒廣大勞動者,對於出現像上述這樣的工傷賠償情況,不要輕易採取私了的處理手段,而是要充分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後,再向公司及有關部門提出相應的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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