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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讚換禮”視同合同,不履行就是違約

  • 發佈時間:2015-03-10 05:35:11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給愛車做保養,用了4.5升機油卻花了5升的錢;為買便宜的車厘子在朋友圈裏集讚,集完了被告知得先充值預付卡才有資格買;花4000多元買的“千足金”,鑒定後黃金含量為99.00%……這些幾乎每天都在我們身邊發生著的消費故事,你或許聽説過,或許經歷過。

  昨天,浙江省工商局公佈了2014年度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向消費者謊報用工用料、虛假宣傳、侵犯個人資訊、不正當競爭、虛假宣傳、誇大宣傳、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

  年年十大案,今年啥不同?如何利用新消法有效地自我保護?我們案中選案,就是為了和大家一起學到更多。

  機油用半瓶賣整瓶

  4S店的伎倆很多車主不知道

  侵權細節:

  去4S店給愛車做保養,你是把車送到之後就走,回頭再來取車,還是會一直留在4S店,並“監督”保養過程?估計不少人都會選前者。這就給了不法商家幹壞事的機會。

  溫嶺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部分保養、維修車輛的實際更換機油使用量不足整瓶的情況下,未告知客戶機油使用量的真實情況,而以整瓶結算費用,多餘的機油則被回收、拼裝成整瓶後重新入庫按新品予以再次銷售。至案發,銷售回收、拼裝的機油共計銷售款125186元,從中獲利104687.59元。溫嶺市工商局認定該行為構成向消費者謊報用工用料,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浙江省實施<消法>辦法》決定責令改正,並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04687.59元以及罰款110000元的處罰。

  工商點評:

  簡單地説,大部分普通型的轎車在保養時所需的機油大約為4.5升,如果加的是1升一瓶的機油,保養完畢後多少會有點剩下來。消費者要是知道這個情況,向商家要剩餘的機油,商家是會給的。但如果消費者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不開口,那麼商家很有可能就當作沒這回事,將剩餘的機油扣下了。但無論剩餘的機油有沒有給消費者,都會按照5個整瓶來收費。

  至於商家扣下的機油有沒有再拼裝成整瓶繼續銷售,就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了。溫嶺的這個案例中,商家就這樣做了,並從中獲利。

  消費提醒:

  看完這個案例,你現在知道還有用半瓶賣整瓶這檔子事兒了吧?記得下次給愛車做保養,多長個心眼問一句,有多的機油還給我,好歹咱們是付了錢的!不過,最好的辦法還是陪著自己的愛車做保養,別丟給4S店就不管了。小心點,總沒錯。

  集個讚就能買特價水果

  朋友圈裏的廣告利用了你的天真

  侵權細節:

  集讚就能買到特價商品、集讚就能免費旅遊……自打有了朋友圈,這樣瘋狂又誘人的宣傳,就沒停歇過。這不,出事兒了。

  2014年12月紹興某水果連鎖零售企業為吸引人氣,通過微信平臺等宣傳方式,發佈“瘋狂車厘子”廣告,稱只要任何人完成“下載活動APP客戶端、點擊我要分享、集滿29個讚”,就可以優惠價格購買該種車厘子。廣告吸引參與者上萬人。然而當完成了“集讚換禮”三個步驟的消費者想以優惠價格買車厘子時,被告知必須充值一定金額的預付卡作為購買前提。

  因為該公司故意在宣傳中隱瞞了辦卡充值條件,紹興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認為,它推出的此項促銷活動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當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實施下列欺詐行為中“發佈或者利用虛假資訊,誘人訂立合同”的規定,構成合同違法,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工商點評:

  或許在很多消費看來,自己辛辛苦苦完成了集讚任務,卻被一個故意隱藏的條件所絆倒,最多也就抱怨兩句,因為集讚的過程並沒有給自己來帶很實質性的損失。然而從法律層面來看,就完全不是那麼一回事了。微信朋友圈等網路平臺上的“集讚換禮”是一種向不特定人群發佈的廣告。依據《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簡單地説,這則廣告就是商家向消費者主動發出的一份合同,既然消費者根據商家寫在廣告上的要求完成了這份合同,那麼商家就要兌現承諾。否則,就構成合同違法行為,理應依法處罰。

  消費提醒:

  廣告很美很誘人,買家很傻很天真。我們不能以偏概全地説,朋友圈裏的廣告都是假的,但至少得多長個心眼。優惠力度在合理範圍內的廣告,可信度相對較高。那些價格低得離譜,甚至直接説免費的廣告,就很值得懷疑。一句話,價與物的對等,是我們鑒別朋友圈等網路平臺廣告真偽的有力招數。

  有了新消法

  侵害個人資訊就是犯法了

  侵權細節:

  被各種推銷電話、廣告短信煩得頭疼嗎?有手機的人幾乎都受到過這樣的騷擾,因為在你沒有意識到的時候,你的個人資訊就被洩露了。

  2014年3月17日,杭州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在對杭州某家裝公司經營場地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了部分樓盤業主名單,進一步調查發現:為了推廣公司的家裝業務,提高公司業績,該公司業務員從市場圈內朋友處收集了已銷售某樓盤部分業主名單,名單內容包括業主姓名、所買樓層號碼、聯繫電話等資訊,且當事人所得業主名單資訊均未經業主同意或授權。杭州市工商局認定此行為構成侵犯個人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工商分析:

  這是新消法實施後,浙江省的首例侵害個人資訊案件,“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這一説法首次被寫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在此之前,消費者對這種行為投訴了,卻得不到相關法律的支援。

  新消法之所以做了這樣的改進,主要是為了推進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資訊的保護,或是在獲得消費者的同意和授權之後,在合理、有限的範圍內使用消費者個人資訊。

  其實,家裝公司通過樓盤獲得業主資訊,已經是比較老的招式了。近兩年網路那麼發達,各種網路行為,比如網購,都很容易暴露消費者的個人資訊。

  消費提醒:

  提高保護個人資訊的意識,能有效減少資訊收到侵害的幾率。比如,網購包裹上的快遞單、辦卡填寫的資訊單、購物時留下的消費記錄,這些都有可能將我們的個人資訊洩露出去。如果你足夠細心,減少個人資訊洩露的頻率,或是做好自我完善,比如簽收網購包裹後,將快遞單上的姓名、電話、地址塗抹掉,就有可能避免以上案例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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