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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定:有了法,還得有立法監督

  • 發佈時間:2015-03-05 04:3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稅收法定:有了法,還得有立法監督

  ■ 社論

  關注全國“兩會”系列評論之三

  有了“稅收法定”的立法,全國人大還得拿出立法監督的勇氣,積極審查、糾正行政部門今後可能的“越位”行為,才能杜絕權力的任性。

  3月4日,在本次全國人大的新聞發佈會上,大會發言人傅瑩在回答媒體有關“財政部隨意調整汽油稅”的質疑時,明確表態:稅收法定的條件已逐漸成熟,總的目標是要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她還説:這次大會要審議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當中,明確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稅收專屬立法權,“以後凡是開徵新稅的,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稅收法律”。

  全國人大作為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對全面貫徹“稅收法定”原則做出了莊嚴的承諾。

  稅收法定,而不是“稅收條例定”“稅收規章定”,這並不止是一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國家民主機制的嚴肅問題,要放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憲執政的維度下考量。

  中國現行18個稅種,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稅這3種稅的徵收依據是法律,其他的都是國務院的各種“條例”“暫行條例”。正像發言人傅瑩所説,這些稅收的行政立法是“1985年全國人大給國務院的授權,當時是出於改革和發展的需要”。但實施了三十年之後,當初的授權立法初衷與現實已經脫節。

  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都提到了要落實“稅收法定”。當下“稅收法定的條件已逐漸成熟”,不能一拖再拖。

  而實現“稅收法定”的第一著棋,就是修訂《立法法》,紮緊立法授權的口袋。此前媒體報道,立法法修正草案明確:稅種、納稅人、徵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徵收管理等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不能由行政部門規定。唯其如此,才能解決所謂“人大立法權虛置”的問題。

  但,還應該關注到改革的複雜性,通過《立法法》收緊立法許可權,實現“稅收法定”,也會遭遇立法博弈。15年前就已施行的現行《立法法》,就試圖收回稅收立法權,其中規定“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立法。結果是行政部門鑽了法律空子,不把調整稅率、計稅依據等作為“稅收的基本制度”,直接繞開全國人大的立法許可權,通過規章、通知等私自調整稅收。這也使得15年前《立法法》就明確的“稅收法定”原則,被長期架空。

  “徒法不足以自行”,修訂《立法法》收緊稅收立法,只是第一步;在有了法律更明確禁止許可權之後,全國人大還應主動出擊,依法審查涉稅紅頭文件的合法性,看一看:財政部門有沒有越俎代庖,僭越立法許可權,用紅頭文件直接調整稅收?

  事實上,十八屆四中全會不僅明確推進“稅收法定”,還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

  有了“稅收法定”的立法,全國人大還得拿出立法監督的勇氣,積極審查、糾正行政部門今後可能的“越位”行為,如此才能徹底杜絕“半夜加稅”的權力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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