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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在立案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

  • 發佈時間:2015-03-04 03:59:3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3月3日訊 記者李萬祥報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要求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適應司法辦案需要相統一的原則,健全處置涉案財物的程式、制度和機制。

  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的訴訟領域、不同的執法司法環節,情況較為複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因此,《意見》區分情況,重在明確政策或政策取向,為中央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依據。

  目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範、移送不順暢、資訊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突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針對這些問題,《意見》規定,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産、經營等活動的影響。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予以解除、退還。

  《意見》強調,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製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後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

  同時,《意見》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式,要求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産,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及時返還。

  《意見》還提出,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涉案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一保管,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

  在建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方面,《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於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復議、申訴、投訴或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並反饋處理結果。

  此外,《意見》提出,探索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資訊平臺,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式,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並進一步加強監督制約,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根據《意見》,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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