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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範核技術利用領域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03-03 11:29:50  來源:環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相關核技術利用單位,環境保護部各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提升核技術利用領域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誠信意識,按照國務院在經濟發展方面降低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簡政放權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總體要求,我局將進一步規範核技術利用領域的關鍵崗位從業人員管理,推動核技術利用領域的輻射安全管理進一步科學化、規範化,促進行業安全、健康、有序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及最少在崗人數要求

  (一)生産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藥物除外)的單位,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四個,分別為輻射防護負責人、輻射防護專職人員、品質保證專職人員和輻射環境監測與評價專職人員,每崗最少在崗人數1名;

  (二)使用半衰期大於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且場所等級達到甲級的單位,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兩個,分別為輻射防護負責人、輻射環境監測與評價專職人員,每崗最少在崗人數1名;

  (三)生産、使用放射性藥物且場所等級達到甲級的單位,非醫療使用Ⅰ類源單位,銷售(含建造)、使用Ⅰ類射線裝置單位,輻射安全關鍵崗位一個,為輻射防護負責人,最少在崗人數1名。

  同一單位從事以上多種類型工作時,崗位設置和最少在崗人數以其中要求高的為準。

  二、全面推進關鍵崗位註冊核安全工程師配備工作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新申領輻射安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單位的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在取證前必須按本通知要求由註冊核安全工程師(以下簡稱注核)擔任;已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的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必須在2016年6月30日前由注核擔任。

  各持證單位應限期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注核配備工作,如到期仍不能滿足要求,將按規定暫扣或吊銷許可證。2015年12月31日前許可證到期而注核在崗人數不足的單位,將在換發延續許可證時明確“2016年6月30日前應滿足注核在崗人數要求,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該許可證失效”;自2016年1月1日起,不符合注核在崗人數要求的單位,其許可證不予延續。

  已滿足最少在崗人數要求的持證單位在其關鍵崗位注核離職離崗前,應提前安排其他具有注核資格的人員接替其工作,並及時註冊。如因人員離職離崗導致注核人數不足,應當立即進行限期不超過1年的整改,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將按規定暫扣或吊銷許可證。

  許可證被暫扣、失效或未予延續的單位,不得繼續從事輻射工作。

  三、嚴格落實輻射安全關鍵崗位職責

  各相關核技術利用單位應全面培植核安全文化素養,提高守法意識,高度重視輻射安全關鍵崗位人員的管理工作,加強注核的培養,並制定本單位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具體職責,于2015年3月31日前將崗位職責書面報環境保護部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地區監督站)備案。地區監督站將根據各單位報送的材料對關鍵崗位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關鍵崗位注核切實履行職責,避免“有崗無責”、“在崗不履責”等現象,杜絕人員“挂靠”等弄虛作假行為。注核離職、離崗或關鍵崗位職責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動後1個月內書面告知地區監督站。

  四、切實加強輻射安全關鍵崗位人員的監督管理

  各地區監督站在日常監督檢查中要加強對輻射安全關鍵崗位注核的核查,對關鍵崗位人員資質和數量不合要求,以及崗位職責不制定、不明確、不報告、不落實的單位,要提出相應整改要求。

  對關鍵崗位人員資質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人員“挂靠”等不守法規、不講誠信行為的單位,一經查實,將按規定對涉事單位和責任人予以嚴厲查處,並進行通報。

  五、《關於發佈〈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關鍵崗位名錄〉(第一批)的通知》(國核安發〔2010〕25號)中對核技術利用單位的要求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

  國家核安全局

  2015年2月26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5年2月2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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