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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拿到賠償更高效

  • 發佈時間:2015-02-28 09:00:25  來源:北京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董禹含)昨日,證監會正式發佈《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首次在證券期貨領域先行開展行政和解試點,自3月29日起實施。所謂行政和解,是對於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違法違規案件,監管機構與案件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使其主動交出不當所得甚至付出更高代價,直接用於補償投資者。

  “行政和解的核心價值在於,使投資者獲得比通過民事賠償程式更為及時、便捷、直接的經濟補償。同時,讓違法者付出必要的經濟代價和成本,從而實現行政執法維護市場秩序的整體目標。”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實施辦法》規定,只有行政相對人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欺詐客戶等違法行為,才可以適用行政和解程式。行政和解是補充性執法方式,對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的案件,一律不得適用行政和解。採用行政和解的案件必須是當事人能夠交納行政和解金,投資者受損利益能夠得到及時、便捷補償的案件。

  行政相對人自收到證監會送達的案件調查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後,至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向證監會提出行政和解申請。監管機構受理和解申請後,不得中止案件調查,堅決防止“以和代查”。

  此外,《實施辦法》合理確立行政和解金補償機制,以最大限度彌補投資者損失。監管機構要綜合考慮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造成的投資者損失,行政相對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所獲收益等因素,合理確定行政相對人交納行政和解金的額度。將行政和解金交由監管機構以外的獨立第三方實行專戶管理,專門用於補償投資者損失。投資者可通過行政和解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補償,但通過行政和解金補償程式已獲得補償的,就不得對已經獲得補償的部分再提起民事訴訟。

  有效查處和懲治各類市場違法失信行為,並及時彌補投資者因違法違規行為所受的經濟損失,是資本市場監管執法必須面對的現實問題。近年來,證監會嚴肅查辦了“黃光裕案”、“綠大地案”、“萬福生科案”等一批大案要案,但由於行政執法無法解決投資者最為關心的賠償問題,而民事訴訟實踐中投資者往往面臨舉證難、維權成本高等問題,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效果並不理想。

  從成熟市場的實踐來看,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境外很多國家和地區大量採用行政和解執法方式,一些國家採用行政和解執法的案件比例高達80%至90%。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希望通過行政和解這一執法創新,在提高執法效率的同時,開闢行政監管直接為投資者提供有效救濟的新渠道,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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