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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狗勝訴 奇虎被要求停止不正當競爭並被罰30萬元

  • 發佈時間:2015-02-25 08:17:56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奇虎公司在多個平臺以多種方式發佈搜狗瀏覽器存在漏洞的資訊,搜狗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奇虎公司。近日,海淀法院審結了原告北京搜狗資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狗資訊公司)、原告北京搜狗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搜狗科技公司)訴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虎公司)、被告北京六智資訊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智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該案因涉及瀏覽器漏洞、安全軟體的運營模式問題而備受關注。

  【案情】

  二原告共同訴稱,搜狗資訊公司是搜狗網站的所有人。搜狗科技公司擁有“搜狗瀏覽器”。奇虎公司是奇虎網的所有人、新浪微網志“360安全衛士V”的運營單位和經營者。六智公司是“360doc個人圖書館”網站的所有人、經營者。2013年11月5日,奇虎公司在www.360.cn首頁位置設置標題為“搜狗洩露隱私請用戶修改密碼”的專題內容連結,並同時在“360安全衛士”新浪官方微網志中散佈虛假謠言,稱搜狗瀏覽器存在漏洞,對搜狗瀏覽器産品服務的安全性及原告的商譽進行惡意詆毀,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六智公司在未對事實真偽進行區分的情況下對奇虎公司的不實言論惡意轉載,與奇虎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當與奇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奇虎公司立即停止侵權,二被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萬元。

  奇虎公司辯稱,發現漏洞提示用戶是被告産品的基本功能。搜狗瀏覽器漏洞真實存在,如不及時處理,可能給用戶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被告公司在發現搜狗瀏覽器存在漏洞後,第一時間通知了國家網際網路應急中心(以下簡稱應急中心)和原告,但原告在收到被告的通知後,沒有及時應對。在這種情況下,我公司作為安全軟體廠商為避免用戶損失,只能採取彈窗、發出公告的方式提示用戶修改密碼,該行為並無惡意,更非針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故不存在商業詆毀。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六智公司辯稱,六智公司和奇虎公司沒有關係,涉案文章並非六智公司發佈,是用戶上傳併發布的。在原告起訴後,公司及時刪除了涉案文章,故不應當承擔責任。六智公司與原告的搜索、瀏覽器業務沒有競爭關係,故原告針對六智公司的訴訟請求應當被駁回。

  【分析】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二原告與奇虎公司均為從事網際網路服務的企業,提供的服務相同或相似,雙方係同行業競爭者。本案中,搜狗瀏覽器是否存在涉案漏洞是判斷被告行為性質的重要前提之一。法院認為,其中有以下爭議點:

  1、原被告雙方均認可應急中心繫處理相關問題的權威機構,但該中心至今未對搜狗瀏覽器是否存在涉案漏洞得出結論。考慮到涉案漏洞的性質嚴重性及該中心接到報告的時間距今一年有餘,應已超過該中心進行研判、驗證所需的必要時間,如該中心認定涉案漏洞存在,應會採取相應的措施通知相關單位或以合理方式公示。故法院推定該中心未認定搜狗瀏覽器存在涉案漏洞。

  2、奇虎公司主張卡飯論壇、烏雲網上相關資訊及眾多媒體報道證明涉案漏洞存在。但由於對資訊發佈者的身份及技術水準、資訊涉及的內容真實性並無相應的審核機制,故不能以上述網站發佈相關資訊作為認定漏洞存在的依據。媒體報道亦未給出有根據的結論。故上述內容不宜作為認定涉案漏洞存在的依據。

  3、奇虎公司作為一家同時經營瀏覽器軟體及上網安全軟體服務的企業,對瀏覽器軟體是否存在漏洞的判斷能力應高於一般的經營者及用戶。本案中,奇虎公司對外宣稱進行了相關的測試,但並未向法院提交相應的技術測試結果,且對其所稱的漏洞,奇虎公司並未提供任何修復方案。綜上,法院認定奇虎公司未提交充足有效證據證明搜狗瀏覽器存在涉案漏洞。

  關於奇虎公司發佈涉案資訊的行為是否適當的問題,法院認為,奇虎公司作為網際網路安全領域的領先公司,其發佈涉案資訊帶來的影響十分巨大,故奇虎公司在發佈涉案資訊時應盡到更為謹慎的注意義務,但本案中顯然奇虎公司並未盡到該義務。理由如下:

  1、奇虎公司在未確認涉案漏洞真實存在情況下發佈涉案資訊;2、奇虎公司並未及時有效地通知原告;3、奇虎公司通過多種方式發佈涉案漏洞資訊,已超過向相關公眾提示風險的必要,且有失公允。本案中,奇虎公司在官方網站和微網志發佈涉案資訊及相關博文;在首頁位置設置專題連結,專題中包括了視頻文件、相關媒體文章等內容;設置包含相關內容的彈窗;360瀏覽器卸載提示頁面發佈涉案漏洞資訊。上述相關資訊中以醒目的形式使用了大量帶有感情色彩的詞語,並提示用戶修改密碼直至停止使用搜狗瀏覽器。奇虎公司發佈涉案資訊後,應急中心並未認定漏洞存在,原告亦已公開表示涉案漏洞不存在,且奇虎公司已知曉所謂“漏洞”于當天中午已無法重現,但並未進行必要的提示,反而進一步強化對原告的批評。法院認為,奇虎公司發佈涉案資訊與其正常的發佈方式存在明顯差異,選擇的資訊亦有一定的傾向性,蘊含了貶低原告産品及服務的主觀意圖,違背了客觀、公允、中立的原則。

  訴訟中,二原告主張奇虎公司雇傭“水軍”散佈不實言論,但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奇虎公司與言論發佈者的行為存在關聯,故對原告的相關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奇虎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詆毀他人商譽的民事責任。二原告主張六智公司與奇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六智公司與奇虎公司共同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考慮到六智公司已將涉案文章刪除,如要求六智公司與奇虎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將對公眾獲取相關資訊産生一定影響,故對二原告的相關主張,法院不予支援。

  最後,法院經審理認定:奇虎公司稱搜狗瀏覽器存在漏洞,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證明漏洞確實存在,其通過多種方式發佈搜狗瀏覽器存在漏洞的資訊,已超過向公眾提示風險的必要,構成詆毀他人商譽。判令奇虎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二原告消除影響並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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