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銀行卡隱藏多重法律風險5張以上就有可能犯罪
- 發佈時間:2015-02-25 07:14: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收藏銀行卡隱藏多重法律風險 5張以上就有可能犯罪
●刑法規定,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數量較大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收藏銀行卡,可能引發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以及資訊詐騙、信用卡詐騙、逃稅等違法犯罪。甚至持卡人自己也可能被捲入官司。
為降低銀行卡被克隆盜刷的風險,保障資金安全,2015年我國將全面推廣金融IC卡,即俗稱的晶片卡,銀行磁條卡將退出歷史舞臺。
據報道,我國目前已發行30多億張銀行卡,絕大多數都是背面帶有1釐米寬黑色磁條的磁條卡,一人擁有多張銀行磁條卡是普遍現象。退市後的磁條卡,數量極其龐大,毫無稀缺性可言,按理説與收藏應挂不上鉤,但現在卻成為收藏界的“新寵”,不少商家做起收藏銀行磁條卡的生意。
打開商家網站,會發現收藏界追捧的磁條卡基本都是各銀行推出的限量發行卡,諸如奧運紀念卡、生肖卡之類,有的一張磁條卡價格被炒到萬元以上。
銀行磁條卡含有大量資訊,例如公民個人身份資訊、賬戶資訊等。能否收藏他人銀行卡,收藏都有哪些法律風險,以及容許自己的卡進入收藏流通領域對於持卡人會不會具有不利法律後果等問題,在收藏銀行卡成為社會時髦現象的同時,也引起社會公眾熱議。
收藏銀行卡可能觸犯刑法
收藏銀行磁條卡行為是否合法,引起熱議並不是空穴來風,因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
根據《刑法》第177條之一第1款的規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刑法中所規定的“信用卡”,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解釋既包括借記卡,也包括通常意義上的信用卡。換言之,刑法中所規定的“信用卡”也就是通稱的銀行卡。對於“數量較大”、“數量巨大”的標準,司法解釋也有明確規定,“數量較大”是指5張以上不滿50張;“數量巨大”是指50張以上。可以説收藏愛好者很容易跨越這兩個數量門檻。
花高價錢收藏銀行卡,5張以上就有可能犯罪,不得不讓人在收藏時三思而後行,有些人的收藏熱情也難免因此蕩然無存。
但解讀我國刑法上述規定,便會發現並非所有的收藏銀行卡行為都被禁止,刑法所禁止的只是非法持有行為,即用於收藏的銀行卡來源不合法將可能構成犯罪。判定何種情形下收藏銀行卡行為合法,主要在於判斷行為人持有他人信用卡的依據是否合法。依據的合法性與所收藏的銀行卡來源密切相關。
現實中,人們所收藏的銀行卡來源多樣,既可能是從商家購得,也可能是從個人手中取得;既可能是有償高價取得,也有可能是低價甚至無償取得,例如贈予與撿拾等。總體而言收藏來源可分為交易和非交易兩類。
對於交易情形下取得他人銀行卡的,只要雙方的買賣關係合法,是基於正規渠道和真實自願發生的買賣行為,那麼該收藏行為也就是合法的。對於表面上雖然是通過買賣方式取得,但行為人是在非正規場所,從不法商家手中獲得或者是從形跡可疑的人手中買得他人名下銀行卡,那麼該情形下行為人就構成了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數量若達到5張以上,其收藏行為就構成犯罪。
因此收藏愛好者在購買銀行卡時要弄清商家資質和問清卡的來源。從當前銀行卡交易渠道和方式來看,網路是主要交易場所。網路交易的特點決定收藏愛好者不具備辨別商家或者其他出售者身份以及卡的來源是否合法的能力和條件。因此即使商家或者其他出售者所售卡來源不法,也難以追究收藏愛好者的法律責任。當然,如果收藏愛好者明知卡的來源不法,例如以不當低價從他人手中購買大量磁條卡,那麼其可能就被推定為明知卡的來源不法,其收藏行為就可能進一步被認定為非法持有行為,最終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非交易情形下所得他人銀行卡,行為人也要問清卡的來源,若明知卡是他人非法取得仍予以收藏的,其行為也屬於非法持有,數量達到5張以上,同樣構成犯罪。
卡內資訊會引發各種官司
銀行磁條卡含有大量資訊,包括公民個人資訊、賬戶資訊等。無論何人只要通過讀卡器便會輕鬆獲得。持卡人如果缺乏個人資訊保護意識,將記載個人重要資訊的磁條卡隨意交予他人,將可能面臨個人資訊被冒用的風險。
有些人在網路上公開收購銀行磁條卡的最終目的便是獲取卡中資訊,從而為利用該些資訊進行詐騙、信用卡詐騙、逃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做準備。可以説大量磁條卡的退休,為不法分子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提供機會。當前電信詐騙案件的高發就與大量公民個人資訊被不當獲取有關。
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頒布以來,我國刑法在後續修訂過程中保護公民個人資訊多次被納入修訂範圍。去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也含有保護公民個人資訊內容。公民個人資訊現已成為我國刑法重點保護對象。
我國《刑法》第177條之一第2款規定,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只要該資訊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有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的,就構成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資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規定,未經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收藏愛好者購得他人銀行磁條卡,或者無償取得他人銀行磁條卡,僅就卡這一物品本身取得所有權,並不意味著對卡內資訊也具有處分權利,相反對卡內資訊具有保密義務,不能洩露。如果收藏愛好者在獲得他人銀行磁條卡後,將卡內資訊出售或者未經允許提供給他人使用,情節嚴重的,將可能會觸犯刑法上述規定,構成犯罪。尤其是,涉及銀行卡資訊資料的入罪門檻很低,只要他人利用銀行卡資訊資料製作1張銀行卡進行交易,便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卡人也要小心惹禍上身
在此,我們提醒收藏愛好者在注意保護卡內資訊同時,也提醒持卡人不應為追求經濟利益,在未銷戶之前就出售廢棄的磁條卡,或者隨意丟棄磁條卡。磁條卡內個人資訊洩露,持卡人最終雖然不會承擔法律責任,但因不法分子利用卡內資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還是會對自身帶來不利影響,至少需要耗費精力撇清自己。
例如,據媒體報道,某知名歌星就因未及時登出磁條卡內資訊,導致他人利用卡內資訊冒用該歌星身份重新辦理信用卡,透支消費上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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