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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賄獲遣送訪民業務 受賄民警獲刑11年

  • 發佈時間:2015-02-15 06:37: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男子董某為了獲得遣送訪民的業務,向駐京辦民警行賄3.5萬元。記者昨天獲悉,西城法院以行賄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6個月。

  董某現年29歲,2009年9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2010年7月15日刑滿釋放。

  西城檢察院指控,董某于2012年間,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首都體育館附近等地,分三次支付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駐北京聯絡處挂職人員、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民警韋某3.5萬元。2014年3月25日,董某被偵查機關抓獲。

  韋某因構成受賄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除了董某給予的3.5萬,他還收了另外一名遣送訪民的人給予的13.5萬(本報2014年11月22日曾報道)。韋某挂職鍛鍊期間的職責為“協助領導具體抓駐京信訪維穩工作,負責到京陳情人員勸返工作和聯繫陳情人員戶籍所在地政府接回陳情人員等事宜”。

  據董某供述,他于2012年開始在北京從事運送陳情人員的事情,同年初認識了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駐京辦的韋某。同年4月至11月間,韋某陸續給他安排過三次從北京遣送訪民回黔東南凱里等地的業務,在從當地政府收取費用後,為了能讓韋某多給自己安排遣送訪民的事情,他分三次以現金的形式共給了韋某3.5萬元。

  法院認為,董某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已構成行賄罪。董某係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董某因其他違法行為在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行賄行為,係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最終以行賄罪判處董某有期徒刑6個月。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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