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工行千萬存款失蹤案6年無果 銀行推掉責任
- 發佈時間:2015-02-04 08:09:15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銀行存款失蹤案近期頻頻見諸報端網路,成為熱門話題,有媒體統計,2014年以來,浙江、河南、湖南、四川等地發生多起存款丟失案件,涉及數十位個人儲戶及多家企業。其中,杭州市聯合銀行“42名儲戶9505萬元存款失蹤”一案,最為媒體關注。
然而,相比于“杭州銀行案”的快速處理,2008年6月發生在江蘇揚中工行的千萬元存款丟失案依然前景莫測。同樣是內外勾結,手法如出一轍,銀行把責任推得乾乾淨淨,儲戶追償的道路異常艱難,在訴中國工商銀行揚中市支行兩審均敗訴後,儲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4年12月下旬,他們拿到了最高院指令再審的裁定書。
2012年9月19日,《法治週末》曾以《工行千萬存款失蹤謎局》為題對此案作過報道。
高息存款 餡餅變陷阱
案情要從6年半前講起。
“揚中市工商銀行要拉存款1000萬元,在保證基準利率的前提下,另外按月息二分加付利息。”2008年4月的一天,在浙江台州市某銀行工作的石麗對鄭雲素傳遞了一條誘人的資訊。
鄭雲素是台州溫嶺人,有這等好事,她不忘好友張菊花。2008年6月1日,兩人乘石麗的車來到人地兩疏的江蘇揚中市,同行的還有一輛汽車。經石麗介紹,是台州籍人陳紅及其兒子王程,以及一個叫張慧晶的中年婦女。
第二天上午9時,石、鄭、張和陳紅母子來到工商銀行揚中市支行二樓辦公區,在一間辦公室,石麗介紹一位40多歲的男人,説這是何衛華何行長,又對“何行長”説,兩個存款的人來了。
“何行長“站起來説:“謝謝你們對我行的支援,你們辛苦了。”
何衛華把二人帶到營業廳一個窗口辦手續,出於對國有銀行的信任,她們按照櫃員洪伯章的要求,在多份資料上簽了字。
辦完開戶手續,鄭、張分別打電話給家人,鄭雲素的賬戶轉入100萬元,張菊花的賬戶則分4次轉進900萬元。
“享受高息的活期存款半年內不能支取。”王程以提防鄭雲素、張菊花提前支取為由,又把二人帶到何衛華辦公室外,收走她們的靈通卡,並交給鄭、張每人一份加蓋銀行業務公章和何衛華簽名的靈通卡保管單和承諾函。
承諾函上寫著:“保證存款安全,在約定期限到期日憑存摺或保管單支取現金,如若違反以上條款,銀行將承擔一切經濟責任”。
拿著活期存款折、銀行的保管單和承諾函,張菊花和鄭雲素放心地回到台州,此後5個月,她們每月收到石麗轉來的利息20萬元,但到第6個月時,石麗只給了12.5萬元。
2008年12月初,鄭雲素與張菊花到揚中工行提取存款,她們找到何衛華,何面露難色:“目前銀行資金比較緊張,再續存半年吧,先給你們打兩個月的利息。”兩人覺得未嘗不可,在接到37萬元利息後返回溫嶺。
2009年2月後,鄭雲素、張菊花再也沒有收到揚中工行的分文利息,兩人趕往揚中市,經查詢,兩個賬戶的餘額均為0元。
鄭雲素找到石麗,石麗説她與何衛華也不熟悉,是陳紅介紹認識的,“你手裏有銀行的存摺和承諾函,直接找揚中工行交涉吧。”石麗説。
鄭雲素感覺女人出面不方便,兩人商定,由鄭的哥哥鄭小平全權代表她們追要存款,從此,鄭小平便與工行和法院結下“不解之緣”。
“我去揚中工行多次,辦公區根本進不去,只能電話與何衛華聯繫,緊盯了3個月,才在遼寧撫順見到何衛華。”鄭小平説,何衛華終於吐露實情,説錢是他“用U盾通過網上銀行轉走的,借出去收不回來了”。而他的身份也不是行長,是揚中工行營業部主任,“因工作調動已經離開工行了”。
U盾之謎
張菊花告訴記者,她們辦手續時,密碼都留得相當簡單,鄭雲素的是8個8,張菊花所留密碼為123456,王程一直在身邊幫忙,有可能把密碼洩露出去,但她們所困惑的是,兩人根本不知U盾為何物,更沒有申請辦理網上銀行。
那麼,何衛華手中的U盾從何而來?他在向鄭小平作的書面説明中這樣寫道:“張菊花和鄭雲素的U盾是(經辦員)洪伯章交給王程,由王程交給我的,密碼也是王程告訴我的。”
隨後,櫃員洪伯章也作了書面認可:“張、鄭所辦理的U盾在櫃檯上我交給了王程,何衛華所講屬實。”
由此,鄭小平認為銀行員工與外部人員相勾結盜竊儲戶存款的證據很充分,“儲戶沒有責任,我存到銀行了就要向銀行要”,遂于2009年8月26日,首先就張菊花的一筆存款向鎮江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工商銀行揚中市支行(以下簡稱揚中工行)支付存款900萬元及利息。
2009年9月2日,鎮江中院法官專門找到洪伯章核實情況,他再次證實:“何衛華叫我辦事不得不辦”,U盾“是通過櫃檯凹槽交給王程的,但在張菊花的視線範圍內”。
然而,當揚中工行接到法院傳票後,一切又都反了過來。揚中工行向公安機關報案,稱“有客戶資金被外部人員詐騙嫌疑”,洪伯章在揚中市公安局筆錄中説,此前對鄭小平和鎮江中院法官所述不屬實,他不知道王程是誰,U盾當場交給了鄭、張兩位存款人,礙于何衛華的情面,受其指使違心地作了虛假證明。
2009年9月19日,揚中市公安局決定對何衛華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
何衛華在揚中市公安局也作了相應的詢問筆錄:“講好這1000萬元借給我用,不是鄭雲素就是張菊花,把靈通卡、U盾和密碼放在一個信封裏,同時交給我。”
記者看到保管單記載的只有靈通卡,沒有U盾,可見“鄭、張二人將U盾交給了何衛華”的説法存在疑問。
據何衛華交代,石麗、鄭雲素和張菊花等人都是通過陳紅介紹認識的,“陳紅知道我在揚中放高利貸,讓我賺點錢,同時她也賺點利息”。“2008年6月2日,在我工行營業部辦公室接待了她們,談具體借錢的事,我給她們出具了二份承諾函,但上面的業務公章是假的”。
鎮江中院在向工行鎮江分行調查何衛華身份時,僅看到何已經于2008年6月20日被“給予行政開除處分的決定”,但事後工行又遞交了2008年5月7日與何衛華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這樣一來,2008年6月2日張菊花辦理存款時,何衛華已經成了“外部人員”。
銀行內的“騙存”老手
根據公安機關的案卷資料,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間,何衛華利用銀行營業部主任的身份,使用假公章十余次,拉來存款2900萬元並被其轉出放高利貸,“月息4分拉進,中間人得一部分,月息6分放出,最後形成風險,反倒虧了1000多萬元”。
揚中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的辦案民警告訴記者,何衛華也有被“套”的時候,2008年4月23日,一次福州籍人阮章新存款1200萬元,何衛華按照慣例開出承諾函,並轉付貼息96萬元和仲介費154萬元。
第二天晚上,回到福州的老闆通過電話查詢,發現賬戶存款少了475萬元,當即報警,弄得何衛華手忙腳亂,連忙借款補齊差額。事後,阮章新只退回96萬元貼息,將存款悉數轉走,何衛華反倒損失了付給中間人的154萬元。
何衛華“盜用”阮章新存款東窗事發後,工行鎮江分行及揚中支行並未向公安機關報案,他們認為何衛華的行為僅僅是“私自為客戶理財”和“違規出具擔保承諾書”,損害了工行的形象,僅給予何衛華撤銷營業部主任職務的處分,並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沒有收回何衛華的辦公室,更沒有追繳所謂的“假業務公章”,為他日後繼續“作案”創造了便利條件。
從何衛華套取存款的手法上來看,單憑他的營業部主任身份孤掌難鳴,每次必須有前臺櫃員配合,例如在何給福州阮章新的承諾書函上,就有“洪伯章”的簽字,但這個簽字是否屬實?洪參與其中有多深?始終無人調查處理。
在法院調取的開戶申請書第一頁第1聯(銀行留存)中,客戶填寫欄僅有張菊花簽名是本人書寫,其他內容均非張菊花筆體,對此,洪伯章承認係他所為,是根據張菊花提供的資訊添加的。
但洪伯章把張菊花的工作單位寫成“中金電器”,聯繫電話寫作13805295566(屬地鎮江),這些與浙江溫嶺的張菊花毫無關聯。
揚中市公安局的詢問筆錄顯示,揚中市有家“中金電器”公司,其老闆吳紀福與何衛華經常發生借貸關係,何衛華在得到張菊花存款的第一時間,就通過網上銀行轉還吳紀福欠款181萬元。
鄭小平認為,客戶資料填寫不全,就不可能開戶、辦U盾,而洪伯章假造儲戶資訊,這些資訊又與何衛華息息相關,洪伯章幫誰做事不言而喻。
兩年前辦案民警李波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儘管何衛華涉案數額較大,但前面的都已還清,可不予追究,即使涉嫌犯罪,因為何當時為工行營業部主任,職務犯罪歸檢察院管轄,公安局不便過問,所以只起訴了偽造公司印章罪,揚中市法院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何衛華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
對此,鄭小平持有異議:何衛華掌管公章,沒有私刻的必要,從工行文件中“違規出具擔保承諾書”一詞説明公章是真實有效的,做一樁“私刻公章”的刑事案,目的是讓銀行免除擔保責任。
最高院指令省高院再審
6年來,張菊花訴工商銀行揚中市支行存款糾紛案一波三折。
2009年9月30日,被告工行以公安機關對何衛華立案偵查為由,向鎮江中院提出中止審理申請,導致鎮江中院兩次發傳票通知開庭都未能進行。當年11月17日,該案移送揚中市公安局偵查,隨後,鎮江中院作結案處理。
此後,鄭小平、張菊花不斷陳情,要求鎮江中院恢復審理。他們認為,張菊花、鄭雲素存款到銀行,銀行就要承擔支付存款本息的義務,即使何衛華等人構成挪用或詐騙,那也是銀行的錢,與儲戶無關。
此案得到兩位全國人大代表的關注,在他們的呼籲下,引起全國大人和最高法院的重視,最高院致函江蘇省高院,省高院作為督查案件辦理。
2012年10月11日,張菊花訴揚中工行儲蓄存款糾紛案在鎮江中院開庭審理,審判庭內座無虛席,旁聽人員除了工行員工和遠道趕來原告親朋,還有法院請來的幾位人大代表。
“與揚中工行無關,銀行沒有責任。”在庭審中,被告代理人反覆這樣強調。
鎮江中院經過審理,認為張菊花與何衛華之間存在借款關係,揚中工行沒有過錯,駁回了原告張菊花的訴訟請求。
張菊花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14年5月12日,江蘇省高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敗訴後,鄭小平並未罷休,經過鑒定,發現揚中工行《重要物品交接登記薄》U盾領取人“張菊花”簽名係他人模倣,於是向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
最高院經過審查認為,當事人在一二審程式中,對張菊花是否開通了網上銀行支付業務、銀行是否向其移交了U盾及何衛華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存在爭議。在二審程式中,張菊花請求法院調取開戶申請書第一頁和第二頁的第三聯,法院收集了不同證據,對第三聯的説法相互矛盾;二審判決對揚中工行辦理張菊花開戶申請手續是否規範未作出認定;網上銀行業務是否張菊花主動申請的疑問未予排除。
最高院還認為,《重要物品交接登記薄》有領取U盾人簽名,應為證明張菊花是否領取U盾的直接證據,一二審法院相關全部證據,存在案件事實不充分的問題。
何衛華被解除勞動關係和被行政開除處分的時間與其簽訂承諾函和保管單的時間很接近,何偽造公章與張菊花簽訂合同,顯然是利用揚中工行的名義,張菊花對此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確認何衛華簽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職務行為、該承諾函和保管單建立的是否為張菊花與揚中工行之間民事關係的關鍵。一段時間內仍允許何衛華在該行擁有辦公室,存在造成張菊花認為何為該行工作人員的可能,二審法院認為揚中工行無過錯,有失妥當。
在二審程式中,張菊花申請法院調取涉案存款900萬元的資金流向,二審法院未予查明。
綜上,最高院指令江蘇省高院再審本案。
有了最高法院的裁定,鄭小平、張菊花松了一口氣,他們正在積極準備再審,同時還有擔心,怕案子會被踢來踢去,6年追償,債臺高築,財力、精力都拖不起了。
關於本案有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2015年1月30日,法治週末記者來到揚中市公安局採訪。
“這個案子前期做了一些工作,後來一直處於停滯狀態”,經偵大隊大隊長黃良保向記者介紹,他們到浙江溫嶺去了三四次,找不到陳紅及其兒子王程,第一次給鄭雲素、張菊花做完筆錄後,就再也不給見面了,調查無法深入細緻,很難確定何衛華與鄭、張所言孰真孰假。
黃大隊長説,本案有個特點,就是沒有受害人,首先銀行不承認是受害人,報案稱“有客戶資金被外部人員詐騙嫌疑”,而張菊花、鄭雲素認為何衛華即使構成詐騙,也是騙銀行的錢,儲戶的存款丟失了就應該向銀行要,“沒有受害人的詐騙案怎麼辦”ǚㄖ沃苣┘欽 劉立民 發自江蘇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