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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傳內容相同,抄襲還是借鑒

  • 發佈時間:2015-02-03 04:33:46  來源:解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陳瓊珂 通訊員 王治國)4次開庭,細緻查清事實;4張大表,比對疑似抄襲的內容。這為認定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打下堅實基礎。在滬上2本書畫家傳記類圖書發生的著作權侵權糾紛判決後,原告方手書“法律神聖,執法如山”條幅,表達對浦東新區法院知産庭承辦法官的認可和感謝。

  《名錄》《名典》面孔像

  引發糾紛的2本書,一本是《上海市現代書畫家名錄》(下稱《名錄》),由原告梁某、邱某、邱某某從1991年初開始編撰,1993年出版,1995年和2011年分別發行第二版、第三版。書中收錄的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上海生活、工作過的992名書畫家的小傳,內容由生平簡歷、藝術風格評論等組成。

  另一本書是《海派書畫家名典》(下稱《名典》),由被告顧某、潘某編撰,2012年由上海某書局出版。該書收錄了上海開埠以來與海派藝術風格相關的1309名書畫家的小傳。

  一般説來,書畫家生平簡歷等資訊是公共資源。《名錄》即便先出版,也不能禁止後出版的《名典》使用這些資訊。然而,《名典》被《名錄》起訴到了浦東新區法院。

  問題出在哪?原告認為,《名典》完整或部分抄襲了《名錄》中的98篇書畫家小傳,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9.5萬元。

  公共資源彙編內容相同難免?

  被告表示:“《名典》是在收集書畫家簡歷及參考有關書籍、網路資訊等基礎上獨立創作完成的,在編排體例及相關內容的選取上與《名錄》存在很大差異,且對同一書畫家的簡介表述不盡一致,不存在抄襲的情況。”

  被告認為,原告對書畫家簡介內容不享有專有、壟斷的彙編使用權利,無權禁止他人再次彙編使用。而且,書畫家的生平簡歷及藝術風格、成就等資訊均為書畫界所熟知,其內容不屬於創作範圍,故不構成侵權。

  出版《名典》的上海某書局辯稱,《名典》是對書畫家的簡介,是公共資源的收集和彙編,不少內容能從百度詞條等搜索到。同時,此類書籍雖編者不同但內容相同,類似情況不可避免,不存在抄襲問題。出版社出版此類書籍,不存在侵權之説。

  法院:抄襲特徵十分明顯

  原告提出有98篇書畫家小傳被抄襲,並提供了涉案的2本書籍。本案審判長許根華仔細查看兩書,發現確有不少相同、雷同之處。但怎樣將這種相同、雷同的事實及抄襲的程度在法庭上清楚無誤地展示出來?許根華用了巧勁,做表格一一對比。他用一週時間,對每篇小傳仔細梳理、甄別,以4張案件事實確認表,作為勘驗類證據提交原、被告質證。在這些內容具體、翔實的材料面前,被告方左支右絀,難以作出合理解釋。

  通過比較,兩書中一字不差、完全相同的小傳1篇;9篇小傳幾乎完全相同,並多處有相同筆誤;80篇小傳高度相同。具體來看,在生平簡歷類方面,《名錄》有的,《名典》基本都有,但比《名錄》簡略;而《名錄》沒有的,《名典》 基本都沒有。在藝術風格成就評論類方面,《名典》基本對應《名錄》。例如,《名錄》評論為“擅工山水,尤喜畫梅花;作品承師風,氣度雍雅,意境深沉”,《名典》對應為“工山水,尤喜畫梅;承師風,氣度雅,意境深”。通過字句刪節、顛倒順序等抄襲的特徵十分明顯。

  法院經審理認為,《名典》中的90篇小傳與《名錄》相同或者高度相同,抄襲特徵明顯。被告顧某、潘某侵害原告的著作權,被告上海某書局對出版《名典》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構成共同侵權。據此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停止銷售《名典》,顧某、潘某刊登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聲明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萬元、律師費1萬元,上海某書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官説法】

  許根華告訴記者,保護彙編作品的著作權,實質是保護彙編者對彙編作品的內容在選擇、編排上的獨創性。《名錄》屬於在內容選擇上具有獨創性的彙編作品,依法有權制止侵害其獨創性的抄襲等行為。

  “不同彙編者彙編的內容出現部分相同或者相似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但必須限定在可以容忍的範圍內。不能因為有合理性就否定抄襲的存在,更不能得出抄襲不可避免的結論。”法官提醒,組成書畫家生平簡歷類內容、評論類內容是豐富多樣的,彙編時應當體現編撰者獨到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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