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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的“前世今生”

  • 發佈時間:2015-01-30 09:1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李萬祥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30日訊(記者 李萬祥)日前,經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將內設機構“監所檢察廳”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中國經濟網記者為此專門採訪了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了解更名背後的故事。

  “傳統”檢察業務的歷次更名

  監所檢察是新中國檢察機關成立之初就開展的一項“傳統”的檢察業務。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介紹,1954年,最高檢成立了第五廳,也稱監所、勞動改造監督廳;1978年,最高檢恢復重建後,設立了監所檢察廳,專門負責對監所檢察業務的指導。

  最高檢設立監所檢察廳後,地方各級檢察機關也相應成立了監所檢察部門。“當時之所以用‘監所檢察’這一名稱,主要是考慮到部門的主要職責是對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的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監所檢察廳’這一稱謂沿用了30多年。”這名負責人解釋説。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和法治建設的發展,特別是2013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和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的職責發生了重要變化。這名負責人具體介紹説,職責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在原有職責的基礎上,新增加了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社區矯正監督、財産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羈押必要性審查、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等職責。

  據介紹,新增職責主要涉及刑罰執行監督、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三個方面,都屬於刑事執行檢察的範疇。

  “如果再沿用‘監所檢察’作為部門的名稱,一是不能準確反映我們這個部門的工作性質,二是也不能涵蓋部門的職責範圍,顯然不夠科學。而使用‘刑事執行檢察’這一名稱,則能夠全面準確反映部門的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體現部門名稱、職責的一致性和法定性。因此,最高檢決定將‘監所檢察廳’更名為‘刑事執行檢察廳’。”這名負責人表示,這將有利於最高檢加強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統一領導、管理和協調,推進刑事執行檢察業務更加全面深入開展。

   全方位走近刑事執行檢察

  刑事執行檢察究竟“檢察”什麼?它與老百姓有著怎樣的關聯?

  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先向記者介紹了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的主要“許可權”,即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具體包括七項職能。

  一是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看守所、社區矯正機構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變更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工作的指導;二是負責對公安機關執行監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工作,以及超期羈押監督、久押不決案件清理和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的指導;三是負責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工作的指導;四是負責對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查辦的刑事執行中發生的虐待被監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受賄案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的指導;五是負責對刑事執行中發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工作的指導;六是承辦下級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七是研究制定刑事執行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隨後,這名負責人又向中國經濟網記者詳細介紹了新刑訴法實施以來,全國檢察機關開展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主要情況。

  從2013年初至今,以強化刑事執行監督、強化人權司法保障為主線,刑事執行檢察工作著力做好以下六個方面工作——

  全面強化刑罰執行監督工作,維護刑罰執行公平公正。2014年3月20日,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了為期9個多月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監督糾正了一批違法問題,建議督促了一批罪犯收監執行,立案查處了一批涉及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務犯罪案件;研究制定了檢察機關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建立了職務犯罪罪犯刑罰變更執行備案審查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製定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加強和規範了社區矯正檢察工作;嚴格依法開展執行死刑臨場監督;積極探索開展財産刑執行監督等工作,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強。

  大力加強刑事強制措施執行監督工作,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會同有關部門對福建念斌、河南李懷亮等多起“放不了、訴不出、判不下”的長期羈押案件作出無罪處理。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全國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共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案件,向偵查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30255人,被採納29071人。同時,注意加強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工作,對執行不當的提出糾正1124人次。

  積極探索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工作,促進執行活動依法規範進行。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共對強制醫療執行不當的,提出糾正意見399人次,已糾正387人次。

  不斷加大辦案力度,重點查辦與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重大監管事故相關的職務犯罪案件。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共查辦刑事執行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1932件2339人。

  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強化被執行人人權司法保障。嚴格執行高檢院關於被監管人死亡檢察程式規定,進一步規範監管場所被監管人死亡檢察發現、報告、調查、處理等工作流程。通過近幾年的努力,全國監管場所被監管人死亡案件數量呈現明顯的下降趨勢。建立完善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建立檢察官接待被執行人及其親屬制度,依法處理被執行人及其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大力弘揚“忠誠、執著、擔當、奉獻”的張飚精神,加強監督能力建設。全國1.3萬餘名刑事執行檢察人員自覺地以張飚同志為榜樣,增強職業忠誠,堅守職業良知,刑事執行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和監督能力有了新的提高。

  這次更名不僅僅是一個稱謂的變化

  “這次更名不是一個簡單的部門更名和稱謂改變的問題。”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負責人如是説。

  在剛剛過去的2014年,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引人關注。這起違法減刑系列案中,包括司法行政、監獄系統11人,看守所繫統3人,法院系統1人,律師2人,社會人員7人共24人被檢察機關立案。其中,廣東省司法廳原黨委副書記王承魁涉嫌受賄,已經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獄政管理處處長郭子川,犯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廣東省韶關市中級法院審監庭原副庭長丁飛雄,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廣東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長羅建能,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正是由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發現並查辦,嚴懲了高墻內的腐敗,有力維護了刑罰執行的統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對完善刑罰執行制度,統一刑罰執行體制,強化監督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作出了重大部署。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這名負責人表示,最高檢此次更名,是新形勢下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全面履行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刑事執行監督職責,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對強化法律監督,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新期待、新要求的重要舉措。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今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將聽取最高檢關於刑罰執行監督工作情況的專項報告。“我們將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樹立和踐行維護刑事執行公平公正、維護刑事執行場所監管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被刑事執行人合法權益‘三個維護’有機統一的工作理念,全面加強對刑罰執行、刑事強制措施執行和強制醫療執行及有關監管活動的監督。”這名負責人説。

  對於下一步工作,這名負責人介紹,全國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將重點做好刑罰交付執行、刑罰變更執行、社區矯正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等監督工作,下大氣力強化財産刑執行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強制醫療執行監督、執行死刑臨場監督。

  為更好地發揮刑事執行檢察保障人權的職能作用,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將加強對監管場所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違規使用械具或者禁閉措施的檢察,加大對未成年和老弱病殘在押人員和服刑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牢頭獄霸”和罪犯又犯罪。

  此外,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還將依法突出查辦嚴重損害刑事執行公正廉潔、嚴重影響刑事執行場所監管安全和社會穩定、嚴重侵犯被刑事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受賄、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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