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收費調整:設市城市居民每噸不低於0.95元
- 發佈時間:2015-01-26 18:07: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月26日電 據發改委網站26日消息,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就加大污水處理收費力度有關問題做出通知。通知規定,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
通知中規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綜合考慮本地區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經濟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要補償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的運營成本併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設市城市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95元,非居民不低於1.4元;縣城、重點建制鎮原則上每噸應調整至居民不低於0.85元,非居民不低於1.2元。已經達到最低收費標準但尚未補償成本併合理盈利的,應當結合污染防治形勢等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未徵收污水處理費的市、縣和重點建制鎮,最遲應于2015年底前開徵,並在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投入運作。
同時,各地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應依法履行污水處理企業成本監審、專家論證、集體審議等定價程式,確保政府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對排水量明顯低於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經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火力發電、鋼鐵等少數企業用戶,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排水主管部門”)認定並公示後,按實際排水量計徵;未安裝自動線上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按用水量計徵。要重點加強自備水源用戶污水處理費的徵繳,對取水設施已安裝計量裝置的自備水源用戶,其用水量按照計量值計算;對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徵收。
通知中還指出,各地可結合水污染防治形勢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制定差別化的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執行正常的企業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標準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對超標排放的污水實行更高的收費標準。各地可根據超標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制定差別化的收費標準。
各地應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形成合理預期,吸引更多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積極參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服務,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和運營效率。政府應嚴格按照運營維護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撥付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確保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作和污泥處理處置。鼓勵工業園區(開發區)內污水處理單位與污水排放企業協商確定污水處理收費,提高污水處理市場化程度和處理效率。(中新網財經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