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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下放險企外匯保險業務審核權

  • 發佈時間:2015-01-26 14:5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完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的通知》(匯發[2015]6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簡政放權。下放法人保險機構外匯保險業務市場準入、退出以及資金本外幣轉換的審核許可權,取消省級及以下保險機構外匯保險業務市場準入和退出事前核準,取消保險機構外匯保險業務資格每三年重新核準的要求。二是規範管理。明確跨境保險、外匯資金運用、受託管理外匯資金等業務規則,規範保險機構外匯賬戶的使用。三是整合法規。廢止涉及保險業務的8個外匯管理法規,便利市場主體理解和執行。四是簡化手續。經辦金融機構在“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盡職審查”原則的基礎上,可簡化外匯保險業務審核材料。允許同一法人保險機構內部集中收付保險項下外匯資金。五是完善監管。明確數據報送要求,加強對外匯保險業務及相關外匯收支的事後監測和核查。

  《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完善保險業務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見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現將有關文件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行政許可審核許可權下放後的銜接工作。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之前領取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如在有效期內的,可繼續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可在《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到期日前至少30個工作日按照《指引》規定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資格;到期後不繼續經營外匯保險業務的,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繳回《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即可自動終止外匯保險業務。

  二、本通知發佈前,未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按相關規定及時到所在地外匯局或經辦銀行補辦外匯登記手續。

  三、為便於事後管理和監測,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對轄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外匯賬戶進行全面清查和核對,確保各類賬戶資訊按規定如實報送。

  四、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保險公司和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五、本通知實施後,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文件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

  特此通知。

  附件: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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