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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攥緊拳頭”強化監管主業

  • 發佈時間:2015-01-23 01:00:34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從監管部門“自明家門”到簡政放權“自我改革”和“自行約束”相結合,1月20日銀監會宣佈啟動成立12年來的首次組織架構大調整。這次改革以後,銀監會的監管資源將進一步向監管一線傾斜,進一步提升專業化監管水準。這次改革將新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信託監督管理部,同時,改造3個部門(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設立審慎規制局、現場檢查局、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調整後,監管部門將由11個增至17個,佔比提高到77%,監管處室將由85個增至109個,佔比77.9%。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業內專家表示,“推進金融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非常需要完善頂層設計,銀監會此次將監管構架進行調整也正是為未來金融發展方向鋪路,尤其是針對一些新興起的普惠金融發展預留了監管責任和空間。相信不久後P2P行業的監管細則會落地,民營銀行試點範圍也將拓寬。”

  “此次改革將統籌有序推進,並設有一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各部門按照原有分工,繼續履行與有關部委溝通聯繫、受理市場準入事項等職責,做到對內無縫隙銜接,對外無感覺過渡。”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

  重塑組織構架 強化主業監管

  “機構改革醞釀了大半年,面對目前經濟環境下的新情況、新任務、新特點,新常態下的監管究竟應該怎麼做,這是優化組合的問題,也是怎麼規範的問題。”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年銀行業總資産才幾萬億元,而現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産超過了165億元,僅商業銀行總資産就有120多億元,12年來規模快速增長。

  早在2003年4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正部級事業單位,整合了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資産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關職能。

  最早提出成立銀監會設想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研究員魏加寧認為,把中央銀行制訂貨幣政策和實施銀行監管的職能分離開,一方面提高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另一方面銀行監管的專業化水準也有利於提升,更重要的是防止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的同步震蕩。

  銀監會運作以來,相繼設立了27個部門,在地方上則實行垂直管理模式,于各省設立銀監局,在各地級市設立銀監分局。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認為,此次監管架構改革,人員編制不變,職責任務不變,但都做了優化,突出了監管主業為紅線,各機構監管部以監管職責內容命名,銀行監管一部為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二部為全國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三部為外資銀行監管部;銀行監管四部為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部。

  並且,撤銷2個部門(培訓中心、資訊中心),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專司對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和民營銀行的監管職責;設立信託監督管理部,專司對信託業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責。同時,對3個部門(即統計部、銀行業案件稽查局、融資性擔保業務工作部)進行改造,設立審慎規制局,牽頭非現場監管工作,統一負責銀行業審慎經營各項規則制定;設立現場檢查局,負責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設立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牽頭推進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

  簡政放權兼顧風控和金融創新

  銀監會歷任的銀監會主席均認為,嚴防風險是銀行業及監管部門的生命線。從過去的、繁瑣的行政審批逐步過渡到現在的備案制,將部分準入權下放給地方監管局,逐步正在建立起一套既精簡又能提升效率的“傘形”審批、風控結構。

  銀監會指出,“本著風險為本、法人監管、屬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總會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風險監管職責和權力,對於全國性機構,主要由總會各機構監管部門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派出機構負相應監管協助責任;對於地方性機構,總會僅對法人機構的新設籌建、市場退出、重組改制和破産重整進行審批,其他市場準入權力下放給銀監局,並由註冊所在地派出機構承擔風險監管主體責任,總會相應監管部門負指導責任。”

  同時,銀監會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在明確職責分工和下放監管權力的基礎上,建立總會對派出機構履行準入管理和監管盡職情況的後評價機制,建立行政許可負面清單和問責清單,凡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屬地主體監管責任的,總會可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實現對派出機構按履職能力進行差異化授權和嚴格問責。調整後,實現還權于市場,讓權于社會,放權于基層。

  實際上,在2014年6月銀監會就發佈了《關於推進簡政放權改進市場準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原有12大項行政審批項目清減3項保留9項,簡化行政審批流程,並將部分行政審批許可權下放各地銀監局。

  “我們狠狠地砍了一刀,把産品準入、産品管理,由審批制改為報告制,只管業務範圍不管業務性質。以前信託計劃都要監管來審,捆住了市場手腳,也讓政府為市場做了無謂的背書。再比如資産證券化,我們只審資格,資産包則不需要打開檢查。”上述相關負責人進一步説。另外,銀監會只對“三個半”部門負主體責任,即政策性銀行、五大行、股份制銀行及非銀行中的四大資産管理公司,而其他的主體職責全部交到地方銀監局,由其進行監管。同時,銀監會只保留三項準入權力:新機構的出生(即只批籌建而不批開業)、機構的重組改革、機構的破産重整。

  申銀萬國銀行業分析師指出,“自2008年以來,銀行業務創新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通過各類業務渠道突破原有的監管限制,實現銀行業資産表外化。從最早的銀行承兌匯票到信託貸款、委託貸款、同業業務等均體現這一思路。在金融創新形式日趨多樣,涉及機構範圍愈加廣泛的背景下,原有的監管與規制職能合一、條線化監管的思路不再適用。此次改革提出規則制定層面的統一,是應對金融創新監管的積極步驟。”

  業內專家認為,準入是銀監會的核心職能,而非準入性的行政許可要麼放權給地方監管局,要麼讓渡給銀行業協會。銀監會將分級建立“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約束清單”,加強自我約束,強化監管問責。

  “上述所謂負面清單管理,就是列出哪些情況不能批,比如高管資格、分支機構,而約束清單則是如果有一單違背了負面清單,就由對口的監管機構核準,每一筆都報審銀監會,實施差異化的授權、差異化的監管。”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分析稱。

  新常態監管思路需更加細化

  與此同時,P2P等新興金融業態的井噴式發展也倒逼監管方向轉型,而此次監管架構改革同樣強調了發展普惠金融,“銀行業普惠金融工作部在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服務和小貸、網貸、融擔等非持牌機構監管協調方面的抓總職責。進一步明確和強化了創新部、消保局、信科部等功能監管部門的職責,完善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有效聯動的架構體系。調整後的架構完善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分工合作。”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表示,在普惠金融方面,國家賦予了銀監會這個職能,推進國內銀行業普惠金融的發展,普惠金融業務以前分散在不同部門之中,之前有一個中小企業融資辦公室放在二部,後來普惠金融涉及到農村,合作部也在做一些內容,這次調整把原來分散在不同部門中的和普惠金融相關的一些組合集中起來,包括小貸、網貸等,這樣可以形成系統的監管。

  微眾銀行行長曹彤指出,“網際網路金融的跨界整合正是業務邊界的擴展,超越了我們現在分業監管的監管框架。比如説大數據,它提供了一種新的風險認證識別的模式,傳統的銀行貸款主要是基於財務資訊來做信用的判斷,因為有大數據的出現,可以有財務數據、社交數據、交易數據,緯度更廣。可以採用更新的方法去判定一筆業務的風險和一個人的信譽,包括O2O,包括銀行的支行、證券營業部都是單一功能,以網際網路為中心的新的直接融資模式下,網點的功能在改變,所以這些也在呼喚著一種新的監管上的網際網路化。”

  “基於我們國家幾千萬個企業融資的需要,基於我們具備了一定的網際網路基礎條件,基於我們已經有了相當的網際網路金融監管的實踐,所以我認為金融監管的網際網路化是呼之欲出,而這點恰恰也是網際網路金融真正能夠得以取得成效的制度基礎。”曹彤説。

  也有業內分析人士認為,新常態下的監管思路需在未來進一步細化。申銀萬國銀行業分析師就認為,“注意到普惠金融工作部的成立則在很大程度上遵循業務條線思路,其所覆蓋的小微、三農、小貸、網貸等業務條線,部分目前已經在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開展,而其他創新類業務未來也將被更多類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接納。未來一段時期內機構條線和業務條線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工作可能日趨繁重,最終或可以觸發銀監會更加深刻的業務條線監管思路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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