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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加班工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 發佈時間:2015-01-19 04:29:32  來源:河南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長假是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許多單位都在加班,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那麼,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所取得的加班工資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據鄭州市中原區地稅局稅政科負責人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這裡的工資、薪金所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可享受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所謂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做了進一步細化,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也就是説,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所取得的加班工資,不屬於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免稅補貼、津貼,應併入工資,薪金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同時,提醒一下大家,如果單位以福利的形式給職工發放實物及有價證券,也應併入當月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另外,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任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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