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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新規出臺建築農民工如何維權?

  • 發佈時間:2015-01-11 10:03: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1月11日電(孫陽)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聯合出臺了 《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意見要求,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項目參保;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這意味著,約佔建築業從業人員80%的3600萬農民工將納入國家工傷保險體系,長期存在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率低、徵繳方式不靈活等問題有望得到解決。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董克用在接受人民財經採訪時表示,意見的出臺是適應我國建築行業較強流動性用工現狀的有效舉措,“按項目參保”有利於破解當前建築行業存在的用工不規範問題。

  有了工傷保險,農民工如何有效使用?

  過去,建築行業作為流動性較強的特殊用工行業,在工程承包、分包層次複雜的形勢下,經常出現瞞報工傷事故、逃避工傷責任的情況,“私了”也逐漸成為業內潛規則,建築業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飽受詬病。

  儘管《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未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而出現工傷情況,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然而,現實中卻難以落實。天津某建築集團生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向人民財經表示,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企業通常會按工程中標價的一定比例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由當地工程品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核算,交由農民工清欠辦協助辦理,性質類似于保證金。“但是農民工流動性較大,自身維權意識也不強,有些企業更存在著逃避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情況,在出現事故後通常難以按照法律程式進行處理賠償”,這位負責人表示。

  這次意見出臺後,按照規定農民工被將正式納入國家工傷保險體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建築業農民工一旦出現工傷事故,當事人有權通過用人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若未提出申請,農民工或親屬也可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若認定構成工傷,農民工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

  同時,建築業農民工作為高危工種,療傷後若被鑒定存在殘疾或影響勞動能力的情況,還可依法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及傷殘待遇。整個工傷事故處理流程中,當事人如對鑒定結論不服,均可申請再次鑒定或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董克用對人民財經表示,具體認定標準及保險待遇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詳細規定,意見的亮點在於提出“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項目參保”,體現出工傷事故中權責劃分的確認,有利於規範建築行業用工狀況,真正將建築業農民工的安全權益納入社會保障範圍。

  保了建築業,其他高危行業呢?

  四部門聯合出臺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特別針對建築業,尤其保障建築行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然而截至目前,其他高危行業工種的工傷權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障?

  眾所週知,近年我國礦難事故多發,尤其是證照不齊的非法小煤窯更成為事故“多發區”,以煤礦工人為代表的高危工種同樣面臨著較高的工傷風險以及權益不能保障的情況。

  董克用對人民財經表示,從全社會用工狀況來看,要分情況來探討工傷保險的落實。在我國社保體系中,已經實現工傷保險對行業職工的完全覆蓋,真正需要解決的正是建築行業零散用工的工傷保險問題;而諸如非法運營等情況導致的工傷事故,則應追本溯源,加強項目管理,懲治違法施工。

  針對是否需要將其他高危行業的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體系,董克用以礦工為例作出解釋。他認為,雖然同屬高危行業,但相較建築業,礦工用工相對穩定,表現在雖然勞工也有流動,但是採礦地點本身是固定的。因此,這次特別提出的“農民工按項目參保”更適用於建築業。

  從社會範圍來看,董克用建議應逐步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範圍,促進更多行業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凡是拿工資的用工方式,都應該有工傷保險,這是基本原則。只要有雇傭關係,就必然存在相應的權利與責任,就應當享有工傷保險的福利”,他補充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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