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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通報消費者侵權“陷阱” 民生天安等險企案例上榜

  • 發佈時間:2015-01-09 10:28:53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提高行業自律意識,幫助消費者增強風險識別和自我保護能力,中國保監會近日公佈了涉及虛假宣傳、行銷誤導、理賠造假、無理拒賠等問題的數起侵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民生人壽、天安財險、生命人壽等多家險企上榜。

  “停售”牌換個馬甲繼續打

  河南保監局接到保險消費者投訴,反映2013年8月以來,中國人壽林州支公司召開多場財富升級會,向客戶銷售一款年金保險産品,該公司經理及講師宣稱升級活動限時、限量、限人、限額,宣稱産品免收一切費用等。調查發現,這些均與實際情況不符,因為保險公司對該款年金保險産品進行了虛假宣傳,並且使用了違規産品宣傳頁作為業務員展業工具,最終,河南保監局對中國人壽林州支公司罰款5萬元、責令改正,並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警告及罰款。

  “緊急通知!保監會出臺新政策,將停售××産品,抓緊時間搶購!請把這個重要的消息告訴您的家人及朋友吧!——××人壽王××。”很多消費者曾收到過類似的短信。在行銷員推銷保險産品時,消費者也經常會聽到“産品賠付率太高,讓公司虧得太狠,所以不能賣了,新産品要漲價”,“這款産品馬上要更新,到時候不僅交費時間要變長,收益也會降低”一類的説辭。這種“停售”牌曾經是一些保險行銷員在推銷産品時常用的方式,可以通過炒作使得新單保費在短期內快速增長。儘管監管層三令五申,但由於簡單有效,“停售”牌屢禁不絕。由於資訊掌握不充分,消費者購買産品後可能會發現該産品並沒有停售,或者新産品上市後,保障範圍和時間的條款有變化,反而更適合自己。

  對此,監管層明確規定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根據《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應當在停止使用後10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説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後續服務等情況,並將報告抄送原使用區域的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同時規定保險公司決定在部分區域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和銷售誤導。

  “理財變保險”老套路還在用

  有保險消費者投訴,工商銀行瀋陽和睦路支行在代理生命人壽遼寧分公司業務時,在支行擺放自製宣傳資料,以及帶有誤導性內容的保險産品宣傳展板和擺臺。監管部門在接到消費投訴後調查發現,相關宣傳資料存在“每年存一萬”“支取”“本息”等混淆銀行産品和保險産品的表述。

  經核實,作為保險代理機構,工商銀行瀋陽和睦路支行在銷售過程中,存在使用違規宣傳材料行為。針對上述問題,遼寧保監局對生命人壽遼寧分公司罰款10萬元,對責任人周某和閆某分別警告並罰款2萬元,對工商銀行瀋陽和睦路支行罰款10萬元。

  此外,民生人壽廣西分公司與工商銀行廣西分行營業部共同舉辦的“VIP客戶理財沙龍”活動,在講座仲介紹“金鑲玉兩全保險”産品時,使用了“理財綜合收益255萬元,複合增長率170%”“45歲的王先生,每年為自己投保30萬元,連續繳費5次,總共投保金額150萬元……將獲得紅利829350元”“在十年期間,將享受497.52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障”等語句,誇大産品收益。

  針對上述問題,廣西保監局對民生人壽廣西分公司罰款9萬元,對民生人壽廣西分公司副總經理兼銀行與多元保險部負責人警告並罰款3萬元。

  銀保渠道一直是保險投訴的重災區,銀行網點的各類模糊宣傳頁容易讓消費者保險、理財“傻傻分不清楚”。對遭遇銷售誤導的消費者來説,甚至可能在售後遭遇保險公司和銀行的“踢皮球”。“理財經理穿的制服跟銀行員工一樣,我以為是銀行推出的理財産品,可買了産品發現收益並不像他説的那樣,再找他就説已經辭職了,説有問題找保險公司。”一位消費者投訴。

  其實,為了杜絕存款變保單等亂象,監管不可謂不嚴厲。根據銀監會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進駐銀行網點。銀行不得將保險産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産品等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産品收益與上述産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産品收益;不得以抽獎、送實物、送保險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保監會和銀監會共同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銷售行為的通知》,要求建立投保人需求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制度,根據評估結果推薦保險産品。對城鄉低收入居民和老年人群,向其銷售的産品應以保單利益確定的普通型産品為主,不得通過系統自動核保現場出單,應由保險公司人工核保。

  車險“投保易、理賠難”問題仍存

  2013年5月,張某(持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為B2)駕駛重型專項作業車碰撞到停放的別克轎車,該重型專項作業車負全責。天安財險台州中心支公司按交強險財産損失賠償限額賠付車主柯某2000元,但拒賠商業車險,拒賠理由是公司特種車保險免責條款規定“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工作證”,而張某無有效重型專項作業車操作證。同時,公司僅口頭告知拒賠決定,未出具拒賠通知書。

  浙江保監局經查實並認定天安財險台州中心支公司存在未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以及未按規定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等問題,對其罰款20萬元,並對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警告並罰款。

  對此,保監會曾多次發文整治車險理賠難問題,要求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車險惡意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的保險機構,依法加大查處力度。《中國保監會關於綜合治理車險理賠難的工作方案》中提到要通過車險資訊平臺試運作,統一評價重點指標、規範評價口徑和標準,科學評價財産保險公司理賠服務品質、效率及客戶滿意度,督促保險公司將投訴率、客戶滿意度納入服務考核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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