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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環境保護法》出爐

  • 發佈時間:2015-01-09 00:30:00  來源:中華工商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環境保護部8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4個配套辦法,要求各級環保部門將新法賦予環保部門新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實處,對違法排污“零容忍”,打“組合拳”嚴懲不法企業。

  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説,環境保護部于2014年12月19日發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8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29號)、《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0號)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1號)。4個配套辦法將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一道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該負責人指出,4個配套辦法的出臺是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促進環保部門依法行政、重拳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和強化排污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迫切需要。

  同時,他具體表現介紹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共四章二十二條,圍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按日連續處罰“違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規定,明確了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規範了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程式,明確了責令改正的內容和形式,確定了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評判標準,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方式,明確了按日連續處罰制度與其他相關環保制度的並用關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共四章二十五條,主要解決一線環境執法人員“不會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問題。在規範權力運作的同時,也能有效降低亂用、濫用查封、扣押措施帶來的執法風險,《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圍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違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可以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的規定,主要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定義、適用範圍、具體對象、實施程式及監督檢查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制生産、停産整治辦法》共四章二十二條,圍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了“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採取“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和“停業關閉”的規定,主要明確了限制生産、停産整治和報請政府關閉的適用情形,細化了限制生産、停産整治的實施程式,加大限制生産、停産整治的監管力度。《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共十八條,堅持既要滿足公眾對企業環境資訊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顧企業的資訊公開能力,堅持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重點解決了“誰公開”、“公開什麼”、“如何公開”、“如何監督”,即資訊公開範圍、內容、方式、監督等四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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