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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腫瘤醫院被指違規操作惹官司

  • 發佈時間:2015-01-09 01:00:23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12月17日下午3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開庭重審一件醫療損害案。這是一起歷時近五年的訴訟。2010年4月8日,朱子予將北京腫瘤醫院起訴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稱,經審查,確定該院的病歷存在諸多問題,北京腫瘤醫院應對馮振芳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書裁定,北京腫瘤醫院賠償朱子予906817元。

  2013年4月15日,北京腫瘤醫院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發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4年12月17日的開庭是該案重審的第三次開庭。

  醫院被指違規操作

  事情還得從五年前説起。2009年7月28日,朱子予的母親馮振芳因發現早期胃癌三週到北京腫瘤醫院就醫,入院後診斷為胃癌、慢性膽囊炎,2009年8月4日行根治性遠端胃癌切除術、膽囊切除術,術後直接返回病房後患者一直腹痛、發熱。2009年8月13日行剖腹探查、吻合口修補術、腹腔沖洗、腹腔引流、經腹空腸營養管置入,術後轉入ICU救治, 2009年8月17日轉回普通病房。此後患者病情一直惡化,于2009年10月1日去世。

  在馮振芳住院期間,2009年8月7日的病理報告顯示:早期胃癌,未見脈管癌栓,淋巴結未見癌轉移,胃殘斷及(十二指腸殘端)未見癌,網膜組織未見特殊。(膽囊)慢性炎。這些記錄説明患者的胃癌病情並不嚴重。

  那麼,在馮振芳入住北京腫瘤醫院後為什麼病情會急轉直下?朱子予稱,母親因病到腫瘤醫院住院治療並接受手術,但在治療過程中院方存在術前檢查不完善、未糾正高血糖、使用藥物不當、違反法律法規及臨床操作規範對患者進行動脈穿刺操作等多個過錯,並導致母親死亡。

  院方《病歷記錄》顯示,2009年7月28日,患者空腹血糖6.99mmol/L(正常指數為3.9-6.1mmol/L)偏高。朱子予表示,眾所週知,高血糖易引起感染,不利於傷口的癒合,為手術禁忌證。常規操作要求先控制血糖,再行手術。然而直至8月4日進行手術時,被告醫院都未再次進行血糖檢查,也未採取任何降糖措施。

  根據2009年8月4日22點55分(即胃癌根治術後50分鐘)採樣的生化檢驗報告記載:“Glu(葡萄糖)20.2mmol/L”遠遠高於正常範圍。可見手術時,患者處於高血糖狀態。正是因為患者高血糖,才導致患者術後手術傷口癒合困難,腹痛難忍。

  根據《病歷記錄》第3頁、2009年8月05日10時50分,季加孚主任醫生(現北京腫瘤醫院院長)查房記錄:“患者今日術後第一天,患者訴腹痛”。隨後的《病歷記錄》顯示,術後7天內,醫生每次查房,患者都訴腹痛。針對患者腹痛,《一般病人護理記錄》顯示,醫生多次給患者開嗎啡止痛。

  根據《病歷記錄》第4頁、2009年8月09日16時37分宗祥龍主治醫查房後指示記錄:“……要求患者下地活動,可進少量水”,2009年8月11日09時49分李子禹副主任醫師、宗祥龍主治醫查房後指示記錄:“可少量飲水,進流食”。

  又根據2009年8月13日《手術記錄單》記載:“手術經過:……可見沿原加固縫線針眼處繼續有消化液溢出,診斷吻合口瘺。胃腔較為飽滿,擴大瘺口後見吻合口下方有較多的食物纖維。”

  結合《病歷記錄》和《手術記錄單》不難發現,在患者存在吻合口瘺、腹腔感染的可能時,被告醫院未行檢查排除吻合口瘺、腹腔感染的情況下,就冒險囑患者飲水、進食,加劇了患者的腹腔感染。

  2009年8月13日10時52分季加孚主任查房記錄:“患者今日術後第8天,患者訴腹痛……腹部查體全腹壓痛明顯,以左下腹為重,行CT示脾窩有大量積液,在B超引導下穿刺,穿刺液為棕黃色,考慮吻合口瘺可能。季加孚主任,張連海副主任醫師,宗祥龍主治醫查房後指示:急診行開腹探查術”。

  朱子予表示,從《病歷記錄》和《一般病人護理記錄》的記載可知,從術後的8月5日起,患者在持續使用止痛泵的情況下仍舊腹痛、持續高熱。直到8月7日被告醫院才給患者行血常規檢查、B超檢查。8月12日,患者腹痛明顯,結合之前持續一個星期的單純退燒控制體溫無效,發熱以及腹部手術的病史,不難推斷出患者出現吻合口瘺進而繼發腹腔感染。然而,被告醫院卻視而不見,不進行相關檢查以查明原因,而是僅僅給患者一次又一次的使用嗎啡止痛,掩蓋異常症狀。直到8月13日,單純的退燒和鎮痛處理已經掩蓋不了患者的異常反應時,才對患者行腹部查體、CT檢查、穿刺等檢查措施。

  另外,朱子予認為北京腫瘤醫院違反《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濫用抗生素,造成患者急性腎功能不全的損害後果;動脈穿刺操作違反法律法規及臨床操作常規。2010年4月8日,朱子予將北京腫瘤醫院告上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電子病歷成爭議焦點

  電子病歷記錄了發生的一切。朱子予代理律師卓小勤表示,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多臟器器官衰竭,根本原因是從患者入住被告醫院以來,被告醫院的一個接一個的過錯,讓患者進入了一個惡性迴圈。先是吻合口瘺造成感染,感染用藥不當導致多臟器功能損傷,多臟器功能損傷導致免疫能力下降、骨髓抑制、凝血功能異常,免疫能力下降又加劇感染,感染情況加劇後加大抗生素使用量、改用更為高級的抗生素,變更抗生素、加量使用抗生素又加重藥物不良反應的惡性迴圈。後被告醫院又違反法律法規及臨床操作常規對患者實施動脈穿刺,導致患者嚴重血腫,血腫繼發感染,成為了壓垮患者的最後一根稻草。

  然而,在開庭過程中,北京腫瘤醫院提供的電子病歷與朱子予在母親去世後第一時間從院方拿到的電子病歷有多處不一致。

  北京腫瘤醫院辯稱,醫院對患者所實施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對病歷進行相應的調整、修改、糾正其中的錯誤或缺點,屬於正常完成書寫病歷的過程,而絕非篡改病歷。

  電子病歷成爭議焦點。朱子予拿到的電子病歷直接記錄了北京腫瘤醫院種種違規操作。北京腫瘤醫院在開庭時提供的電子病歷則表明其操作都是依法合規的。本案律師卓小勤申請對電子病歷進行司法鑒定。

  面對爭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要求對北京腫瘤醫院的電子病歷進行電子數據方面的鑒定。然而,北京腫瘤醫院稱,只同意對電子病歷歸檔後是否進行修改進行鑒定。

  對於鑒定是否應以歸檔日期為時間節點的問題,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病歷在製作過程中確係可以修改,但修改也有正確的修改和不正確的修改之分,對於修改是否正確的判斷,應建立在對修改內容全面了解的基礎上,而不應以是否歸檔為節點。

  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稱,經審查,確定該院的病歷存在諸多問題,判決書裁定,北京腫瘤醫院賠償朱子予906817元。

  2013年4月15日,北京腫瘤醫院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稱,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撤銷原判決,發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該案目前仍在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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