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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錢不夠看病,還能申請賠償嗎?

  • 發佈時間:2015-01-05 10:00:52  來源:寧夏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李錦)甘肅來寧務工的農民工茍拴文下班途中摔傷,用人單位和他簽了3000元的賠償協議。可後續治療這些錢遠遠不夠,茍拴文昨天撥打本報新聞熱線諮詢:“我與單位簽了賠償協議書後,還能維權嗎?”

  去年8月,61歲的茍拴文到中寧開元道路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元公司)項目工地上幹活,公司每天中午派車接工人們去宿舍吃飯。12月13日中午,車輛行駛途中,茍拴文從車上栽了下來。經診斷,額骨骨折、腦出血。12月15日,茍拴文住院治療。

  事發後,茍拴文家人與開元公司協商解決此事。12月下旬,雙方簽訂了協議書,開元公司提出願意一次性支付茍拴文9月至12月的工資1.2萬餘元,及3000元賠償金。雙方約定協議簽訂後,茍拴文保證不再向開元公司追討其他方面的損失,不向法院和勞動仲裁部門追究該公司任何賠償責任。

  開元公司相關項目負責人告訴記者,茍拴文屬於超齡農民工,當時本不打算聘用他工作,因老鄉説他家庭困難,才勉強聘用了他。該負責人稱,茍拴文從車上摔下是自己造成的,公司不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已經簽訂了賠償協議書,茍拴文還有沒有權利通過法律訴訟途徑維權?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建軍説,依照《合同法》,合同簽訂要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礎上,因此茍拴文有權繼續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指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崔建軍認為,茍拴文可以向法院起訴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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