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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積金新規:因購房已提取兩次將禁止再提

  • 發佈時間:2014-12-30 21:12:5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30日訊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今日發佈《關於貫徹落實寧金管規〔2014〕2號文件的通知》。通知規定,職工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不得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其配偶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不得申請提取職工配偶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據悉,此通知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以下為通知原文:

  各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中心各處室、分中心:

  為貫徹落實《關於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寧金管規〔 2014〕 2號)精神,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提取行為,現將提取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繳存職工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産權住房的職工,在本市行政轄區以外購房,其購房所在地不是職工(配偶)工作地或戶籍地的,不得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二)職工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不得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其配偶因購房已提取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的,不得申請提取職工配偶住房公積金(含提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二、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簡化辦理手續,支援無本市産權住房的繳存職工租房自住

  (一)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發生的房屋租金,取消其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 10%的規定;

  (二)增加辦理時間,每年 6月份、 12月份集中辦理。

  三、加強提取風險防範,建立對違規提取人員登記制度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職工違規提取行為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單位對職工進行批評教育;

  (二)違規提取職工的個人資訊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個人不良資訊庫”,同時記入相關徵信系統;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違規騙提套取行為將按照《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加強提取審核管理,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方式

  對較大金額( 10萬元以上)提取或非住房消費類及異地購買、建修住房等提取,由歸集業務承辦銀行初審、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終審。經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終審的提取申請, 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本通知自 2015年 1月 1日起執行。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4 年12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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