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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擬定信託業新規

  • 發佈時間:2014-12-30 05:29:30  來源:浙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記者 鐘源) 記者28日從接近監管層人士處獲悉,《信託公司信託業務盡職指引》討論材料已下發到各大信託公司,其中涉及信託産品設立、管理運用、終止清算等各環節的盡職要求。此外,新的信託公司分類評級指引、信託登記管理辦法等所有監管新規在徵求各方意見後,正式文本將於近期出臺。對此,業內專家表示,按照信託業風險處置“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監管新規明確信託公司職責意在為打破“剛性兌付”做準備。

  針對近來銷售市場出現低價“團購”信託等亂象,監管新規還將明確,信託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有效識別委託人身份,妥善保存委託人身份資料,並要求委託人對信託財産來源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信託公司應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向委託人推介信託産品或者提出信託財産運用建議,充分揭示信託公司在風險評估時發現的風險。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諾信託財産不受損失,或以任何方式承諾最低收益等。

  對此,格上理財研究中心信託研究員王燕娛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直言,盡職指引材料就是讓投資者認識到,在信託公司賣者盡責的情況下,再出現信託公司盡責範圍外的風險,所産生的損失就需要買者自負。這可以説是為未來打破剛性兌付做一個鋪墊。

  所謂“剛性兌付”,就是信託産品到期後,信託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託計劃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實際上,相關部門並沒有對風險項目實施‘剛性兌付’的規定,是信託公司擔心風險事件會對整體業務産生不利影響,而形成的行業隱性規則。”上述接近監管層人士透露。

  王燕娛表示,盡職指引材料的出臺是一把雙刃劍。從內容來看,對信託公司從産品發起到發行,到投後管理,直至最後到期兌付各個階段提出要求和表明責任。這可以説是對信託公司提出更高的要求,相信信託公司為了避免自身因未盡責而必須兜底的事情發生,未來在發行産品方面會更加謹慎和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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