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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離現代稅收制度有多遠

  • 發佈時間:2014-12-25 09:20:36  來源:中國財經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距離2014年落下帷幕,僅余一週時間。該是回過頭來對新一輪稅制改革進程做出階段性小結的時候了。做小結,特別是做一個好的、有用的小結,總要先確定一個基本線索、從最核心、最重要的方面加以梳理、歸結,從而做出一個整體的判斷。

  與以往的稅制改革有所不同,當下正在推進中的新一輪稅制改革,是以建立現代稅收制度作為目標定位的。作為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開局之年,在過去的一年中,無論我們主觀上的認識是否足夠清晰,也不管我們實踐中的操作是否足夠到位,一旦涉及諸如如何把握主觀認識、如何評判實踐操作之類的問題,起碼在事實上,我們所依據的都是現代稅收制度這個新的尺規。故而,圍繞新一輪稅制改革所能做的最好、最有用的小結,當然要循著現代稅收制度這個基本線索而展開。

  問題是,該如何理解並把握現代稅收制度?

  迄今為止,有關現代稅收制度的最權威闡釋,還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所做《決定》那一段具有全新定位意義的論述:“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不妨就分別以上述的四個尺規作為討論問題的基礎。

  從“優化資源配置”的角度看,不難理解,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實質上就是讓作為引導資源配置方向的價格信號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所以,價格信號能否充分而準確地反映商品市場和要素市場的供求狀況,至關重要。以此為尺規審視一下現實中國的稅收制度體系格局,便會看到,70%以上的稅收收入要作為價格的構成要素嵌入各種商品和要素的價格之中,意味著中國稅收同商品和要素價格之間高度關聯。如此高比例的稅收要通過價格“通道”加以實現,一方面使得價格的升降同稅收政策的變化和稅負水準的高低捆綁在一起,難免扭曲價格的正常形成機制,另一方面也使得政府控制物價水準的努力和取得稅收收入的需要攪在一起,難免發生兩者之間的碰撞。在國際貿易領域,由於中外稅制結構的巨大差異,還會因嵌入價格之中的間接稅“分量”的不同而帶來境內外商品和要素價格之間的“反差”或“倒挂”。諸多因素疊加,本應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的資源配置格局由此而受到一定程度的誤導甚至被扭曲,這是不言而喻的。因而,逐步降低間接稅在全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適當減少對於間接稅收入的依賴,不僅是優化稅制結構的需要,而且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前提條件之一。在這方面,我們面臨的任務相當繁重。

  從“維護市場統一”的角度看,盡可能保持稅收“中性”,不因稅負水準的差異而干擾企業的經濟決策,無疑是維護市場統一的重要基礎。以此為尺規審視現實的中國稅收制度體系格局,也可以發現,90%以上的稅收收入來源於企業繳納,意味著中國的稅收負擔幾乎全部壓在企業納稅人一方身上。如此高比例的稅收依賴於企業“出口”,一方面説明中國企業經營狀況與稅收之間高度關聯,企業對於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格外計較,甚至相當多的企業將發展機會寄託于稅收優惠。這不僅造成區域間非正常的稅收競爭高潮疊起,而且導致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氾濫成災。另一方面,也説明中國的企業稅負水準與中國的宏觀稅負水準之間高度近似。即便中國的宏觀稅負並非處於當今世界的偏高狀態,即便稅收在經過一系列的轉嫁過程後最終要落在負稅人身上,中國企業所承擔的稅負也往往高於國際一般水準。由此而帶來的國內、國際稅負水準的差異,在置稅收于“非中性”的同時,自然會成為障礙市場統一的因素。因而,逐步降低來自企業的稅收在全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適當減少對於企業來源稅收的依賴,實現稅收的“中性”配置,不僅是優化稅收來源結構的需要,更是維護市場統一的重要基礎。就此而論,在這方面,我們尚處於澄清認識階段。

  從“促進社會公平”的角度看,讓稅收在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發揮作用,無疑要建立在稅收與居民個人之間擁有可直接對接的渠道上。以此為尺規,可以看到,這也恰是中國現行稅收制度格局的“軟肋”所在。一方面,只有大約6%的稅收收入直接來源於居民個人、又幾乎沒有任何向居民個人徵收的財産稅,意味著中國稅收與居民個人之間既缺乏對接渠道,又基本只能觸及收入流量。既找不準下手的地方或可套用的工具,政府運用稅收手段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特別是調節包括收入流量和財産存量在內的貧富差距,便會在很大程度上陷於空談狀態。或者,即便勉強為之,也絕對屬於小馬拉大車,心有餘而力不足。另一方面,70%以上的稅收收入來源於間接稅,意味著中國的稅收歸宿在整體上是難以把握的。無論增稅還是減稅,基本上是“一鍋煮”或“一勺燴”。鎖定特定的收入群體實行“定點調節”,讓稅收的歸宿能夠有所把握,對於我們,目前還是一個難以企及的事情。因而,逐步增加直接稅比重,適當提高對於來自居民個人的直接稅的依賴,不僅是優化稅制結構的需要,而且是實現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基礎條件。在這方面,我們還剛剛破題。

  從“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角度看,順應人民群眾公平意識、民主意識和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的趨勢,將公平和公正作為一個重要考量融入稅制設計棋盤,讓稅收負擔分配建立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礎上,無疑是保證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前提。以此為尺規,還可以發現,這恰是中國現行稅收制度格局的另一個“軟肋”所在。一方面,向間接稅一邊倒的現行稅制結構,意味著中國稅收負擔的分配,事實上主要是依據消費而不是收入和財産而進行的。以消費作為稅收負擔的主要分配依據,説明中國稅收具有濃重的“累退稅”色彩。因而,逐步降低稅收的累退性而相應提升稅收的累進性,將稅收負擔的分配與社會成員的負擔能力和公共服務的受益程度相對接,聯繫社會成員的收入和財産狀況討論稅收的公平和公正問題,我們還有著不短的距離。另一方面,難以觸碰居民個人的現行稅制結構,意味著中國稅收負擔分配的主要承擔者,事實上停留于企業層面而未深入到居民個人。以企業作為稅收負擔分配的主要著眼點,説明中國稅收制度上對於公平和公正的考量還是相對粗獷的。因而,將稅收負擔的分配落實到居民個人,在居民個人層面討論稅收的公平和公正問題,我們還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

  我們或許還可以提出其他方面的尺規,但是,上述四個方面無疑是最重要的尺規。分別套用上述尺規對現實的中國稅制體系格局加以診斷,結果清楚地表明,我們離現代稅收制度還有一定的距離。過去的一年,儘管我們為此投入了頗多的精力,推出了不少的舉措,但從總體上講,還處於為現代稅收制度打基礎的階段。接下來,該是乘勢而上,以更加積極的努力,將改革藍圖付諸實踐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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