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工作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12-23 14:31:02 來源:住建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
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下發了《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以下簡稱《決定》)。為貫徹落實《決定》要求,切實做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決定》要求,“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事項,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我部將依據經批准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關要求,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
二、各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決定》要求,切實履行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工程選址方案核準職責:
(一)明確核準依據。嚴格依據《風景名勝區條例》、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我部批准的詳細規劃要求,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進行核準。風景名勝區規劃未經批准的,不得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禁止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核準同意與風景資源保護無關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
(二)嚴格審查論證。作出核準意見前,應當組織專家組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是否符合經批准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要求,項目選址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對資源生態和景觀環境影響等方面進行專項審查和論證;專家組成員應當包括2名以上我部風景園林專家委員會委員。
(三)及時上報資訊。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是否符合經批准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審查情況,應在作出核準意見15個工作日前向我部通報有關資訊。作出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意見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核準結果情況上報我部,並將相關材料上傳至我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資訊系統網路平臺。
三、各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要抓緊做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核準配套制度建設,優化核準程式,提高核準效率。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事前嚴格審查,加大事後監督管理,妥善處理好風景名勝資源保護與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佈局的關係。
未按規定審查程式核準同意的、核準同意的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因施工不當或者監管不力造成風景名勝區資源環境嚴重破壞等情形的,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風景名勝區條例》、《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