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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電力開發模式與政府援助體制

  • 發佈時間:2014-12-16 16:29:30  來源:中國電力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日本海外電力開發模式與時俱進。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點,每個時期開發的目標和地區明確,參與開發的主體和組織模式隨著目標的變化而調整,經過長時間的實踐探索,理順內外部關係,形成了日本獨特的海外電力開發模式,建立了政府援助體制。根據開發目標、開發主體、組織模式等要素,可將日本海外電力開發分為四個階段。

  政府與財閥相結合

  開發殖民地電力

  (1926-1945年)

  二戰前,日本已在東北亞地區積累了水電開發經驗和技術,為戰後賠償援助東南亞電力開發奠定了基礎。戰前東北亞地區的水電開發基本被日本企業壟斷,到二戰結束時,日本在朝鮮開發的電力達到年發電量114億千瓦時,裝機容量173萬4220千瓦,而1910年日韓合併條約簽訂時裝機容量只有1065千瓦。

  1.日本政府支援企業到殖民地開發電力

  政府通過發放開發權及在財政給予開發企業直接支援,在朝鮮,總督府授予日本民間企業開發權,國內政府為開發項目發放債券融資。日本財閥資本是參與開發的主體,當時最大的化工企業財閥日本氮氣公司和三菱財閥最為活躍。

  2.大規模電力開發與國內産業發展相結合

  在殖民地開發電力的目的之一是為了解決化工産業電力基礎設施配套問題,化工産業是當時耗電最大的産業,如1926年修建赴戰江大型電站,目的是為附近日資化工廠供電。

  戰後賠償與經濟合作相結合

  (1954-1960年)

  日本實施戰爭賠償與經濟合作相結合的政策,即利用戰後無償援助擴大日本企業的對外貿易,建立良好合作關係。二戰後的1950年代,日本經濟進入高速發展期,1951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使日本重返國際社會,1955年後日本將解決亞洲賠償問題作為外交政策的重點,開始對東南亞4個受害國緬甸、菲律賓、印度尼西亞、南越(越南),以無償援助建設基礎設施形式進行戰爭賠付。

  1.幫助受害國進行水電開發是戰爭賠付的重要形式之一

  1955年為緬甸修建巴魯昌發電站是戰爭賠償的第一號電力項目,提供的電力佔全國總需求量的60%,工程投入資金為緬甸賠償總額的16.8%,電站所用的水輪機和水力發電機組均為日本産品。對南越的賠償基本用在修建達尼姆電站,提供當時首都西貢的用電,所用設備也均為日企産品。印度尼西亞布朗塔斯河綜合開發項目還受到當地政府表彰。

  2.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的開發活動,爭取開發權

  通過積極參與湄公河國際開發的調查規劃活動,加深與開發區域合作關係。日本政府1958年向聯合國亞洲極東經濟委員會(ECAFE)提出實施援助申請,出資24萬美元,並由日本工營、電源開發公司以及各省廳相關水資源技術專家組成調查團,對湄公河下游主要支流進行了3次調查,1961年向老湄公河委員委遞交了《湄公河下游主要支流勘查報告書》,首次將湄公河下游綜合開發規劃具體化。該報告意義重大,不僅意味著日本邁出了戰後國際援助的第一步,從戰爭賠償向發展中國家經濟技術合作發展,而且成為今後研究湄公河支流開發的重要依據,受到泰國、柬埔寨、越南、寮國下游四國的高度評價。

  3.形成獨立開發組織模式

  從前期勘探、調查到後期工程建設均由同一企業完成。成立於戰後的民間開發諮詢公司日本工營是參與戰後電力開發賠償項目最活躍的企業,利用戰前在殖民地積累的開發技術和經驗以及與國際開發組織建立的合作關係,替代了戰前的財閥企業。20世紀80年代以後,隨著綜合開發的進行,在交通、通信領域領先的太平洋(601099,股吧)諮詢國際(PCI)公司等取代了日本工營在海外電力開發上的領導地位。

  4.開始建立海外投資援助體制

  為促進日本企業對外貿易和投資,相繼設立日本輸出入銀行(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海外貿易振興會(現日本貿易振興機構)等政府援助實施機構。在政府的支援下,成立專業性行業組織,幫助企業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海外投資,成立了與海外建設事業和電力開發有關的海外建設協會、日本機械設備協會、海外技術者進修協會等。

  從無償援助

  順利向有償援助過渡

  (1960年代-1990年代)

  1.繼續利用政府援助,幫助企業開拓東南亞市場

  海外電力開發事業由無償援助轉向有償援助。進入21世紀60年代,日本開始實施日元貸款項目政策,對戰爭賠付責任完成的東南亞國家繼續實行援助。很多尚未完成的戰爭賠償項目轉為日元貸款項目,如緬甸巴魯昌電站工程、南越達尼姆電站建設項目、印度尼西亞東部的布朗塔斯河開發均分別於1962年、1965年、1967年開始由賠款項目轉為日元貸款項目繼續下來。這種做法對日本開拓東南亞市場發揮了積極作用。真正大規模日元貸款從1965年開始,原因是1965年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來自國內外要求日本對國際社會作出貢獻的呼聲越來越高。

  該階段的海外電力開發主要以利用政府公共財政的ODA項目為主,1980年代以後亞洲開發銀行也成為日本海外開發融資的重要渠道。

  2.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的開發項目

  該階段的海外開發援助與聯合國開發計劃緊密結合。日本湄公河開發構想發表後,湄公河下游四國在老湄公河委員會的支援下,開始分別組織對本國的支流開發項目進行調查。日本申請了泰國東北部蘭保水庫援助項目,並於1965年完成,裝機容量為6300千瓦。日本還對寮國南俄河水庫項目融資,項目1968年動工,因越戰中途停止開發,1978年再度開發增建11萬千瓦電站,之後,再次得到日本政府援助而進行擴建,到1980年代中期,裝機總容量達到了15萬千瓦,其中90%的發電量輸出泰國。泰國、寮國合作開發成功是政府資金援助和日本工營、電源開發技術支援的結果。此外,日本海外技術協力事業團1968年完成了下游幹流Sambor水庫的可行性研究,因越戰而未實施。

  3.參與開發主體多元化

  日本國有企業開始積極參與。電源開發是專門從事國家政策性電力開發的國有企業,1950年代中後期開始派遣專家參與海外流域開發調查活動,1960年代開始直接參與海外電力開發,如1962年參加秘魯塔克納水電開發計劃,1967年參加泰國詩納卡琳水力發電項目。它的優勢在於信譽高,可以利用財政低息貸款,及日本輸出入銀行、亞洲開發銀行、世界銀行等政策性融資渠道。

  發展海外開發諮詢公司。諮詢公司有三種類型:一類是由海外開發經驗的歸國技術人員成立的諮詢公司;二類是在土木設計事務所基礎上成立的建設工程諮詢公司;三類是為滿足國內外市場的需求,從成熟産業的相關技術部門獨立發展出來的諮詢公司,如從關西電力獨立出來的新日本技術諮詢公司等。其中有些企業具有官方背景,它們對日本海外電力開發的作用不可忽視。

  建立行業內部協調機制。隨著綜合性開發,與外國企業競爭、合作機會的增多,日本海外諮詢企業協會在項目的組織、協調上,發揮巨大作用。

  4.重視環境進行綜合性開發

  開展跨領域綜合性的或上游業務為主的地域綜合性開發,並與解決貧困、教育、城市化問題等社會開發相結合。更加重視環境問題,從過去重視局部環境到重視地球環境。

  5.開拓新市場

  中東、中國、南美等成為新的援助開發地區。受1975年美國越戰戰敗的影響,日本海外電力開發不得不轉向越南、寮國、柬埔寨之外的其他非共發展中國家。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後,為確保能源供應,開始加強與中東地區的合作。隨著1974年日中邦交正常化,中國也成為日本尋求的合作夥伴。1980年代中期,南美成為新的投資地區。但隨著日元升值,海外開發收益逐漸惡化,1980年代中期以後由海外市場向國內市場回歸。

  6.進一步完善政府援助體制

  為了更加有效地實施和貫徹政策,日本建立了一些新的援助實施機構。如為實施日元貸款政策,1960年設立海外經濟協力基金(現國際協力銀行),專為海外技術援助提供低息貸款。1962年日本根據《海外技術協力事業法》成立了海外技術協力事業團(現為國際協力機構),負責統一管理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合作和無償援助工作。

  7.加強內外部協調

  日本加強海外投資的組織性和計劃性,以便振興日本對外貿易,在國際上取得更多開發項目。在通産省支援下,1964年成立了海外諮詢企業協會,由民間諮詢企業日本工營社長久保田豐任會長,通産省選派的幹部山口仁秋擔任專務理事負責具體事物。該機構的作用:一是為日本政府提供有關國際協力政策制定和實施的建議。二是作為專業平臺,發揮協調政府及協調和組織行業內部的作用。通過利用諮詢登記、代發政府補貼、承擔債務擔保以及開展各種會議、培訓等活動,協調政府與企業以及企業間的關係。諮詢企業協會每年選派1-2名職員留學,學成後借調到國內援助實施機構、諮詢企業或聯合國、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機構工作,這樣,不僅加強了與政府、企業以及相關援助實施機構的聯繫,同時還起到整合産官學資源的作用。三是與國際開發機構、外國政府以及政府機關、海外諮詢業界等建立了網路關係。通過在華盛頓設立事務所、向發展中國家派遣大型使節團等形式,積極向國際機構、發展中國家宣傳日本的海外開發活動的同時,加深與國際機構、發展中國家政府的關係,形成資訊、人際資源關係網路。目前該機構已成為日本政府、相關企業以及國際機構、外國企業了解日本海外開發活動的重要窗口。四是研究開發問題、模式,接受大型綜合開發諮詢項目。海外諮詢企業協會下設開發研究所。

  從政府扶持

  向市場化和全球化發展

  (1990年代中期至現在)

  1993年以後,日本電力企業開始利用民間資本邁向全球化道路。該階段日本國內經濟處於低迷階段,企業必須到海外尋找新商機。加之,1990年代海外電力市場的開放,為日本企業向全球化發展創造了好機遇。如南美政府為了提高公益事業的效益,加快國有企業民營化步伐,實行引進外資的對外開放政策;亞洲市場由於經濟快速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出現瓶頸,需要借助外力。

  1.政府支援電力行業市場化

  為提高民間企業的經濟活力,日本政府對國內電力放鬆管制。1995年12月電氣事業法修改案公佈,解除了非電業公司不允許進入電力市場的禁令,使得許多非電力公司,包括丸紅、三菱等幾大商社以及電力使用大戶新日本制鐵等企業有機會進入電力開發市場。1996年5月放寬電力公司開展海外事業的管制。同年日本內閣提出電源開發公司民營化的決議,7年後的2003年廢除了《電源開發法》,電源開發公司完全民營化。

  完善政府融資渠道。1995年、1996年在通商産業省保險貿易課(現獨立行政法人日本貿易保險)、日本輸出入銀行(現國際協力銀行)設立項目融資負責部門。

  21世紀受歐美、特別是英國的影響,日本政府開始鼓勵利用民間企業的資金、技術、經營等能力參與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2.海外開發模式更加開放

  除了參與政府ODA項目的電力企業外,日本民間企業-綜合商社開始作為開發事業主體,利用現有的海外豐富資源,投身海外電力開發。例如日本的綜合商社與美國電力公司、美國發電設備公司組成獨立發電商一起開發亞洲電力市場。在經營模式上注意借鑒歐美經驗,更多發揮民間企業自身作用,注重投資的收益性等。電力開發模式多元化,有外包模式,利用PFI的BTO、BOT、BOO模式。

  3.實施可持續發展的開發理念

  不僅重視提高當地居民經濟發展水準,更重視當地的可持續發展。從2006年外務省報告可以看到可持續發展的開發理念,日本對發展中國家的電力支援主要從普及地方用電、節約能源、引進可再生利用能源等三個方面展開。(1)對發展中國家電力未普及的地區,特別是不能依靠電網供電的地區,引進小規模發電。例如:對菲律賓的偏遠島嶼、地區實行小規模水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的技術轉讓和能力開發的援助;通過小型內燃機發電設施的設置以及地方配電網的建設,實現印度尼西亞爪哇島周邊1562個村落的通電。(2)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節能技術。例如:通過派遣日本專家、培訓等,為泰國培養節能管理人員;通過派遣專家、培訓,為土耳其培養節能診斷專家,使土耳其在合作的5年中節能效率提高5%。(3)充分利用風力等新能源以及可再生利用能源。例如:“撒哈拉風力發電計劃”是援助埃及在紅海沿岸的撒哈拉地區建立120MW的風力發電站,與同規模的火電相比,二氧化碳的減排效果可以達到每年27萬噸。

  4.加大國際開發的影響力

  20世紀90年代,日本隨著亞洲開發銀行推出大湄公河次區域合作計劃,日本加大了參與力度,日本外務省先後主導並召開了“印支綜合開發論壇”,日本經團聯、海外諮詢企業協會對瀾滄江-湄公河全流域經濟、社會、投資、貿易、産業進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日本參與湄公河開發合作的一整套計劃。同時,日本還積極要求參加東盟-湄公河流域開發合作機制,並已獲准成為該合作機制的核心國。20世紀70年代以前,美國曾較多地參與了湄公河的開發,但越戰結束後,美國直接參與有所減少,主要是通過國際機構和跨國公司發揮影響。(作者馬淑萍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辦公室副主任、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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