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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業恐迎來證券化曙光

  • 發佈時間:2014-12-10 20:29:43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褚玉龍張麗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11月21日,證監會發佈《證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將租賃債權納入資産證券化(ABS)基礎資産範圍,取消事前行政審批,實行事後備案和負面清單管理。這使原本發展遲滯,審批流程往往長達數月的租賃資産證券化之路出現了一絲曙光。租賃債權納入基礎資産後,商務部管轄的內資試點和外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産證券化審批流程將會大大提高。

  證監會實施資産證券化業務備案制應該説是順應目前行業發展的迫切需要的進步。租賃債權納入ABS基礎資産後,商務部管轄的內資試點和外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産證券化審批流程將會大大提高。此外,隨著租賃資産的證券化,可以帶動信用評級、做市商的形成和發展,反過來對於促進租賃證券市場的發育,可以起到良好的作用。

  租賃資産證券化是融資租賃企業擴大融資渠道,發揮經濟杠桿效應的有效工具。目前我國融資渠道較窄,加之銀行貸款和租賃業務存在資金流動性不匹配的問題,致使租賃公司本身的資本、資金瓶頸問題日益凸顯。而租賃資産具備穩定和可基本預測的現金流,資産證券化是與之較為契合的融資工具。這可以使資産流動,把資産變為現金流,因此,資産證券化成為眾多融資租賃企業期待的融資途徑。此外,通過證券化還可以優化公司的資産負債表,也是眾多租賃公司期盼租賃資産證券化的重要原因。然而,以往近八年來,租賃資産證券化獲得證監會審批通過的僅僅約20余家。對比整個行業的註冊公司數量相對較低。

  在11月21日,銀監會也下達了信貸資産證券化執行備案制的文件,根據銀監會2014年3月發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證券化業務規定“經銀監會批准,經營狀況良好、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以開辦資産證券化業務;金融租賃公司開辦資産證券化業務,可以參照信貸資産證券化相關規定。”雖然銀監會監管範圍的金融租賃公實施資産證券化,尚未突破需由銀監會無異議審核通過的規定,但長期來看,新規定的頒布對整個融資租賃資産證券化都會是一個強有力的推動。鋻於金融租賃公司係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對其有超出對普通企業的信賴,因此,在目前情況下設置批准程式也是必要的。至於銀監會進一步明晰金融租賃公司的資産證券化業務的審批標準,還有賴於金融租賃企業將證券化業務形成更強烈的行業需求。

  總之,進步總比止步不前好得多,證監會的新“規定”和銀監會的新“管理規定”畢竟已經讓金融租賃業看到了一線曙光。

  (褚玉龍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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