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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政策法規司推進法律法規生態化

  • 發佈時間:2014-12-10 14:33:00  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王昆婷  責任編輯:羅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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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環境報見習記者王昆婷

  前不久,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6天前,12月4日,我國迎來首個國家憲法日。21天后,新修訂的《環保法》將正式施行。可以預見,這一系列新變化必將對今後的環境法治提出更高要求。

  昨日,在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組織下,一場以“依法治國與環境法治”為主題的研討會吸引了眾多專家、學者加入。研討會主要圍繞“十三五”環保立法規劃建議;“新常態”下如何做好立法和改革決策銜接;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環境管理戰略轉型,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推進法律法規生態化等議題深入展開討論。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李慶瑞主持了會議。

  樹立對環境法治的正確認識

  環境法治的社會地位不高,權威性不足,約束作用剛性不強

  環境保護部政研中心主任夏光認為,依法治國是指按照規則治國,反對長官意識,反對潛規則。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認為,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表明,國家和黨選擇用依法治國作為突破口來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儘管這個過程可能會有逆流,但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國家必然會向著法治社會的方向發展。

  環境法治道路道阻且長,我們必須對我國的環境法治現狀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對當前環境法治領域存在的主要問題,夏光將其總結為“立法缺、執法亂、司法少、守法弱。”

  立法方面,環境保護的制度建設仍不完善,各種形式的規則離環境保護的實際需求還有一定差距,比如地下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

  執法方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問題多年來飽受社會詬病,環境保護的執法效果公信力不足。

  司法系統一直以人力不足和缺乏專業知識為由,不願受理環境訴訟。環境訴訟在司法案件中佔的比例很小,有些地方成立的環保法庭處於空置狀態。環境污染入罪門檻高,一般情況下的環境污染都難以作為刑事案件來查辦,環境案件的司法判決強度不大,對社會的影響和震懾力不強。

  守法方面,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法治觀念普遍比較低,環境保護還沒有成為社會的主流價值觀念,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敏感性不夠強,企業擔當環境保護責任的主動性不高,缺乏對於環境法治的敬畏之心。

  總之,環境法治的社會地位不高,權威性不足,約束作用剛性不強,環境保護在很大程度上還依靠“人治”的方式來推動,缺乏持久的動力。

  為什麼今後在環境保護領域要強調法治保障,夏光認為主要是由於以下3點原因:一是未來環境的稀缺性特點將更加突出,需要用規則來劃定使用環境的權力邊界。二是未來環境的公益性特點更加明顯,要求用制度維護公共利益。三是未來環境的嚴峻性特點更加凸顯,需要用各種政策推動對環境的修復。

  立法在優不在多

  立法應有可操作性,既結合當前形勢又有一定突破

  “目前我國環境法律的某些領域仍是空白,”王燦發舉例説,例如土壤污染防治法、核污染防治法、化學品管理法、自然保護區法、濕地法、 環境教育法、氣候變化法、電磁輻射法、健康損害賠償法等。

  儘管目前我國環境資源領域需要立法的項目較多,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環境與資源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認為,一味的多立法並不見得好,立法關鍵是要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能夠結合當前形勢有一定的突破。他提到當前形勢下立法要做到的5個轉型:

  一是主體轉型,要加大公眾參與力度和範圍,完善程式性規定。二是對象轉型,現在監管的對象仍然是以點源為主,但更多的問題是區域性、流域性的,監管對象應與時俱進。三是模式轉型,由監管變成共治。四是責任主體轉型,由政府一家負責轉向黨政同責。五是目標模式轉型,我國目前某些環境管理模式,例如排污總量分配,並未考慮地方環境品質目標和環境現狀。環境管理模式應該與環境品質為核心的目標模式相結合。

  與會的專家們還比較關注環境法律法規的清理工作。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周珂特別提到了環境法法典化。周珂認為,對於環境法法典化有利於環境法律法規的梳理與銜接,能夠及時發現互相衝突矛盾的法律,以便及時清理。同時,環境法法典化也有利於普法工作的展開,對於推動法律法規生態化也有一定的作用。至於環境法法典化的效力如何,則不必做過多考慮。

  除了關注實體法的立法,王燦發還關注程式性立法。他形象地説,如果只有實體法而沒有程式法,就像橋墩和橋墩之間沒有橋板,實體法無法順利得到實施。另外,加強程式性立法可以增強環境實體法的可操作性,使實體法的實施效果更為顯著。

  王燦發同時提出要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對立法技術中的問題,王燦發認為,最重要的是明確哪些事項是由環保部門制定規章,哪些是由國務院制定條例。

  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竺效也很關注這一問題,他建議統籌規劃環境立法體系與立法技術。《環保法》作為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單項法與它的銜接是不清晰的,如果單項法與《環保法》之間的技術協調沒有做好,會對今後的法律體系完善帶來阻力。

  提升環保在法律中的戰略位置

  清理法規、環保優先、從嚴從緊

  夏光認為,推進法律法規生態化,首先要在《憲法》中有所體現。例如,將序言中“要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協調發展”。在《憲法》中體現把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作為基本國策擺在突出位置,並貫徹到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去;對資源先強調保護,再強調利用;國家對國土空間開發和環境保護進行統一規劃,科學佈局;公民有在清潔寧靜的環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權利等環保理念。

  此外,制定生態文明促進法,在法律中提升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集中出臺環保法規。在立法中補充行政權、增強民事權、擴展社會權利,突出完善生態紅線、環境標準、污染健康影響、環保激勵和追責等各項制度。夏光説到。

  周珂則認為,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寫入法律很重要。為了保證環境保護基本國策不會流於空談,能夠落到實處,建議制定《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綱要》,主要有兩方面作用:一是使環境保護能夠得到有效落實,全面融入各方面的工作。二是可以借鑒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形式,突出國家責任,監管政府行為。

  夏光提出的“十三五”環保立法規劃的第一個關鍵詞是“從嚴從緊”,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嚴格收緊各項環境標準,採取發達國家在相應發展階段採取的政策手段,有的還要學習發達國家當前所採取的手段。在立法中真正貫徹環境優先的思想理念,完善體系、提高標準、提高環境準入、強化責任制度。

  周珂也表示,環境立法距離科學立法的要求還有差距。所謂“最嚴格”,是指環境法律形成的網,不僅要足夠大,還要足夠密。周珂建議在立法規劃期內按照“最嚴格”的要求,把環境法律這張網織密。

  關注執法和司法對立法的推動作用

  依靠公眾參與提升環境執法力量,減少直接現場執法

  夏光主張以強勢環保理念開展環境執法。他説,環境執法應遵守程式、嚴格核查、及時查處、依法處罰、按日計罰、嚴格執法,通過公正執法樹立公信力。

  同時,探索公眾參與途徑,依靠公眾參與大幅度提高環境執法力量,減少直接現場執法。增加公眾舉報和環境仲裁的比例,降低環境行政成本。在梳理法律法規時,取消一批環境行政成本大、發揮作用小的環境管理制度。

  周珂提出,國外非常重視司法對立法的推動作用。我們也應考慮環境立法如何與環境司法配合,推動最高人民法院進行環境司法解釋。

  王燦發則提倡進一步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借助第三方力量幫助環保部門履行職責。

  逐步實施環境優先區域發展戰略

  考慮綠色産業以及低碳經濟的立法

  “目前經濟在國家發展過程中仍處於一個非常重要的地位,” 周珂認為可以考慮綠色産業和低碳經濟立法。

  以福建省和貴州省為例,王燦發主張要把協調發展變為環境優先。

  夏光提出的“十三五”環保立法規劃的第二個關鍵詞是“整體優化”。環保問題很難在環保領域內得到解決,它需要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全面改造來完成。整體優化的核心,主要是對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行為進行激勵。例如推動綠色産業、幹部考核制度改進、對法律體系進行生態化改造等。必須充分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大力弘揚我國生態文明的優秀傳統,逐步實施環境優先的區域發展戰略,努力履行環境保護優惠民生的使命,爭取實現環境優良的階段目標。

  推動社會治理模式發展

  促進全民環保,為公民低碳生活立法

  夏光提出的“十三五”環保立法規劃的第三個關鍵詞是“社會制衡”。將公眾參與發展到社會治理的高度。這種治理模式認為,環境保護就是公眾自己的事情,隨著公眾對環境問題關注的不斷提高,實現這種治理模式成為可能。

  環境保護是一個艱巨的任務,這個任務全壓給政府,政府可能沒能力承擔好,如果社會公眾分而擔之,完成好這個艱巨任務將成為可能。

  夏光説,社會制衡制度建設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社會責任體系,要賦予社會的責任主要包括樹立生態意識、踐行綠色生活、傳播科學知識、綠色教育等。二是社會權利體系,包括擴展社會環境權利,包括監督權、索賠權、議政權等;監督企業的環境行為;監督政府的工作;推進環境資訊公開;維護環境權益,提起環境訴訟;參與環境公共事務;參與環境立法工作;成立社會環境組織等。

  “建立社會治理模式,必須提高對公民的環境教育,”夏光提出一是發起全民綠色運動,二是設立社會運動管理機構,如社會管理司。

  清華大學教授王明遠也主張發起“環境拯救運動”,進行中國特色的環保運動。他指出以前我國環保運動模式是精英主義不接地氣,但現在危機如此嚴重,社會上環保運動的開展,是對現實問題真實的反映,是推動環保事業發展的重要手段。

  周珂提出為公眾低碳生活立法。雖然公民低碳生活在《環保法》中屬於鼓勵性、倡導性的條款,但也需要立法。低碳生活將來是一個重要的領域,可以與環境教育立法互相配合。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胡靜則關注了第三方治理的問題,他認為不宜對第三方治理賦予過高期待。第三方治理是環保治理專業化發展的體現,使得治理技術和效力都有所提高,但這種技術層面的委託治理不能影響到污染責任的歸屬。在責任分配上,需要秉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污染者與第三方治理者之間的責任不能混淆,第三方治理不能成為企業逃避責任的藉口,企業與第三方之間的合同不能對抗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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