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獨佔”袁隆平
- 發佈時間:2014-12-10 07:32:16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5151萬元!
這不是哪項技術的價值,也不是某項專利的價格。
這個價錢,是一家公司買斷科技明星袁隆平 “冠名權和肖像權”所支付的費用。
近日,袁隆平農業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佈公告稱,擬買斷袁隆平用於公司領域的“冠名權和肖像權”。根據北京北方亞事資産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最新評估報告,“袁隆平”估值5151萬元。換句話説,隆平高科將以5151萬元的價格在今後的經營活動中獨佔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和肖像使用權。
科技明星的商業價值
“冠名權就是姓名使用權,在智慧財産權領域,姓名權和肖像權是指個人,尤其是名人,對自己的姓名、肖像的商業性利用行為實施控制或制止他人不公平盜用的權利。”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陳明濤博士告訴記者。
姓名權原本是受民法保護的一項人格權,更多地表現為一種精神利益。隨著市場經濟中姓名所包含的商業價值被充分挖掘,特別是名人姓名的商業化使用為其姓名賦予了經濟利益。“與民法所保護的普通個人姓名權不同,這裡是針對公眾人物人身特性所帶來的財産權益進行保護。”陳明濤説。
在世界範圍內,名人,或者公眾人物的姓名被擅用作商業活動的案例時有發生。細數這些案例,似乎娛樂圈名人比較“吃香”,以體育和影視明星居多。例如就在不久前,演員楊穎的英文名angelababy被某公司註冊為茶葉商標,利用楊穎的美女特性,該公司還打出“把angelababy抱回家,想怎麼泡就怎麼泡”的低俗廣告語。體壇明星被侵權也已經是家常便飯,比較典型的有美國“籃球飛人”邁克爾·喬丹“越洋”起訴我國喬丹體育公司的案例。
陳明濤指出,姓名和形象的商業化核心是把名人的姓名和形象用於産品或包裝上,利用名人的聲望來促銷産品。不同於競技技藝精湛的體育明星和樣貌出眾的影視明星,袁隆平院士是一位“科技明星”,因為他所掌握的學識和技術而出名。“袁隆平”三個字的含金量在於其畢生科技成果匯聚而成的商業價值。“這種無形資産的價值從某種程度上要遠遠大於有形資産。”陳明濤説。
“科學家的人名被這樣重視,並且對其姓名權實施保護的案例,在國內比較罕見。”在陳明濤看來,從智慧財産權法的角度,保護“袁隆平”這個人名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用來保護圍繞“袁隆平”建立起來的商業價值,排除市場上的不正當競爭,防止不良企業搭便車,維護市場秩序,最終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今後“袁隆平”怎麼用?誰可以用?
早在2000年11月隆平高科上市之初,公司就向袁隆平支付過姓名權使用費580萬元,袁隆平以部分費用折成股份,成為公司發起人和第四大股東。但是這些年來在雜交水稻行業中,“袁隆平”“隆平”字樣一直被廣泛使用,並且處於一種無序狀態。根據公告,此次隆平高科與袁隆平院士重新簽署《袁隆平品牌權許可使用協議》的協議方式為獨佔許可,袁隆平姓名及肖像使用權僅限定於公司領域獨佔運用,不涉及其他領域。
“獨佔許可在這裡是指只有被許可人可以使用許可人的姓名和肖像,其他人包括許可人本每人平均不得使用。”陳明濤告訴記者。即協議生效之後,除了隆平高科及其子公司之外,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使用權不再有償或無償許可其他第三人作為商業目的使用,包括袁隆平本人。
今後,“袁隆平”、“隆平”及相應的中英文名稱,以及任何關於袁隆平院士肖像的圖片、照片,將應用於公司名稱、商號字號、股票簡稱、科技成果代碼、商標等經營行為。但是,肖像權在商品包裝上的使用,須分次獲得袁隆平本人或者家屬代表書面同意並另行簽署許可協議。
根據評估報告,目前使用“袁隆平冠名權及肖像權”涉及的相關公司總計22家,其中涉及隆平高科母公司1家、全資子公司8家、控股子公司11家、非子公司2家,總計22家,涉及農業、農業服務業、投資服務業、培訓業。據了解,簽訂協議之後,除在種業及其衍生領域外,隆平高科使用“兩權”需要經過袁隆平本人再確認。
“獨佔”之後各方都受益
陳明濤認為,新協議不僅對隆平高科意義重大,實際上對袁隆平院士本人、廣大消費者都非常有益,同時對於科技企業乃至所有的企業都具有借鑒意義。
隆平高科方面表示,新協議的簽訂能夠厘清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使用的授權範圍,確保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合理使用,降低法律風險,鞏固“隆平高科”的品牌價值。今後隆平高科可以名正言順地進行維權和打假工作。
“對於袁隆平院士來説,5151萬元的估值不僅體現了他的智力成果附加值,也體現了技術市場對‘袁隆平’商業價值的肯定。”陳明濤説。通過授權商家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同時訂立相關條款,袁隆平院士既可以獲得相當的財産收益,又可以避免非法使用的困擾,而且隨著高品質産品的推廣,聲譽也會有所提高。同時,作為消費者,也可以放心購買帶有“袁隆平”“隆平”字樣的産品,不必擔心貨不對板等問題,消費能夠得到品質保障。
據隆平高科三季報顯示,公司今年前三季度實現凈利潤1.16億元,也就是説這筆“獨佔費”花掉了今年前三季利潤的近五成。陳明濤認為,除了科學家要增強智慧財産權意識之外,科技企業也應該受到隆平高科不惜重金夠買授權這件事的啟發。重視對有形資産的保護固然必要,但對無形資産的保護也不應忽視。
陳明濤指出,在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科技企業,應該重視如何將科技成果的利益最大化,如何把品牌、專利、商標等無形資産有效整合,發揮最大效益,如何利用知識勞動成果的附加值快速實現企業的增長。
延伸閱讀
“愛迪生”也曾被用於公司名稱
在美國,姓名權、肖像權等都屬於形象公開權(the right of publicity),又稱形象權或公開權。美國公開權理論的誕生、發展及成熟,是一個將姓名、肖像、聲音等人格標誌上的商業價值逐步從隱私權的保護領域中獨立出來的過程。時至今日,美國法中作為財産權的公開權和旨在保護人格標誌上的精神利益的隱私權,構成一種二元權利模式。
1907年,作為原告的美國著名發明家托馬斯·愛迪生終於得到了判決。被告是一家制藥公司,愛迪生曾經將自己研究所得的藥物研製配方賣給這家公司,該制藥公司在未經愛迪生同意的情況下,將“愛迪生”三個字用於公司名稱中,並且將愛迪生的名字和照片用於藥品的廣告中。
此前,這類案件多以商業利用使被利用人精神受到傷害展開。但這次,愛迪生並沒有認為自己的感情受到傷害,而是訴請法院頒發禁令,阻止被告“竊佔”其姓名和肖像用於廣告目的。新澤西州衡平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隱私權,因此向被告頒發了禁令。但判決的理由並不是原告的精神受到了傷害,而是原告對自己的姓名和肖像享有獨佔的財産權。
在愛迪生案中,愛迪生所主張的不是“免遭商業利用的”“獨處的權利”,即愛迪生主張的不是精神性的隱私權,判決的理由也不在於保護這一項權利,而在於個人對其姓名、肖像等人格標誌上可能存在的金錢價值享有排他性的獨佔權。在後來的一些案例中,即使原告主張了精神上遭受到痛苦,法院也是以原告對於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財産權不受侵犯為由, 判決被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