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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

  • 發佈時間:2014-12-08 04:07:27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農村的發展進步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組成部分,在推進城鎮化進程中,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使用和管理都存在很多值得改進的地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明確了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重點和要求。

  一是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現代市場經濟是統一開放、公平競爭的經濟,要求各類要素平等交易,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為重要的生産要素也不例外。長期以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國有土地所有權地位不對等,集體建設用地産權不明晰、權能不完整、實現方式單一等問題已經成為統籌城鄉發展的一個嚴重障礙。因此,有必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這進一步擴大了土地的權能,不僅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而且賦予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權能,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了保障。同等入市,意味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與國有建設用地以平等的地位進入市場,可以在更多的市場主體間、在更寬的範圍內、在更廣的用途中進行市場交易,為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指明瞭方向;同權同價,意味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享有與國有建設用地相同的權能,在一級市場中可以出讓、租賃、入股,在二級市場中可以租賃、轉讓、抵押等,為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提供了具體明確的政策依據。

  二是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伴隨我國工業化、資訊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準不斷提高,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明顯加快,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已成為必然趨勢。實踐證明,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有利於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和提高勞動生産率,有利於保障糧食安全和主要農産品供給,有利於促進農業技術推廣應用和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應從我國人多地少、農村情況千差萬別的實際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當然,土地流轉改革應建立在一定原則基礎之上。第一,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多种經營方式共同發展。第二,堅持依法、自願、有償,以農民為主體,政府扶持引導,市場配置資源,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違背承包農戶意願、不得損害農民權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産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是改革和完善土地徵用制度。城鎮化的建設與發展中,對農村土地的徵用是必然趨勢。改革與完善土地徵用制度是城鎮化發展用地的有力保證。改革與完善土地徵用制度,首先必須要明確土地徵用的目的。徵用目的分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兩種。《決定》強調,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要以嚴格用途管制、符合用地規劃為前提。建設用地具有較強的不可逆性。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既要發揮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也要發揮看得見的手的作用,要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實行用途管制是世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是確保土地利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的根本途徑,是統籌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的重要舉措。無論國有建設用地還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都要遵守用途管制和用地規劃。其次,改進土地徵用補償制度。要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這符合黨的十八大報告關於提高被徵地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所佔比例的要求,意味著被徵地農民集體和個人除了得到合理補償外,還可以通過一定方式分享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這就要求我們將深化徵地制度改革與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市場統籌考慮,同步研究、系統設計、協調推進,平衡好相關各方的利益關係,確保改革平穩推進。要嚴格依法徵地,對於不按照程式辦事,不依照相關法律進行土地徵用的,應予嚴處。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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