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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十一”商場賣的羽絨服是禁售的“舊國標”産品

  • 發佈時間:2014-12-02 06:36:43  來源:錢江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陳先生這樣“懂行”的顧客,是義烏某個熱門商場最害怕的。昨天,他第四次向這家商場成功索賠。

  陳先生是江蘇揚州人,11月17日,陳先生來到義烏市區工人西路某商場。這家商場在義烏小有名氣,陳先生已經不止一次“光顧”了。

  這次,陳先生瞄上了該商場7樓的一家運動品牌,一齣手就買下4件羽絨服,每件的價格378.50元,一共付了1550元。

  回到住處後,陳先生確認,這4件羽絨服的後領口標簽上均印有GB18401—2003國家標準的標誌,該標準已于2012年8月1日在全國範圍禁止生産和銷售。之後實行的新標準,增加了羽絨微生物、羽絨清潔度和羽絨氣味等羽絨服裝填充物的重要衛生指標。

  之後,陳先生先後三次找到商場,要求“退一賠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商家要退一賠三,賠償4650元。”

  但店家以陳先生是職業打假人為由,拒絕賠償。昨天上午,陳先生找到了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稠城工商所。工作人員召集雙方調解。

  店家一位姓舒的經理承認,陳先生購買的羽絨服確實是他們出售的。舒經理解釋,雙十一期間,商場人氣特別旺,顧客特別多,有幾個店員在未經商場經理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商場內庫存的已經停止銷售的舊版標準的羽絨服上櫃銷售。

  “這幾個店員不知道國家已經明確規定舊版標準的羽絨服禁止銷售,不存在故意或欺詐消費者的行為。”舒經理還表示,何況陳先生是以此盈利的職業打假人。

  “他通過購買假冒、過期、不符合標準的産品,已經在該商場索賠了3次。” 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稠城工商所調解人員對陳先生也非常熟悉。

  工作人員認為,商場作為企業法人,應該熟知國家的法律法規,對於國家已經明令禁止銷售的産品,不能存有僥倖心理。只要職業打假人沒有將購買的産品再進行轉讓或出售,就應當歸屬於消費者的範疇,職業打假人的維權申訴,同樣應當保護。

  舒經理表示會把類似舊國標的服裝立即下架,並向陳先生道了歉。經過協商,店家一次性賠償陳先生1000元,另外退還購衣款1550元。

  由於店家將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舊國標羽絨服上櫃銷售,違反了《産品品質法》有關規定,目前義烏市場監管部門已對此立案調查。

  本報通訊員 盛金兔 本報記者 龔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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