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認定警官行賄,是在打掩護?
- 發佈時間:2014-12-02 02:31:05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受賄者牢底坐穿、行賄者逍遙法外”式的“半截子反腐”讓嚴肅的法律打了折扣,不利於從制度上肅清腐敗根源,有悖于“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反腐原則。
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剛,因受賄等罪名,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審裁定維持一審判決。但蹊蹺的是,眉山市當地6名公安系統高官(包括一名市公安局副局長)都向檢察機關承認,曾向王志剛行賄,並簽字畫押,法院對這些行賄行為都不予認定。而這些警官也沒因為行賄受到處分,甚至除一人外他們仍繼續身居領導崗位。
當然,如何認定事實和罪行,是法院行使的獨立審判權,但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運作,才有公信。檢方控訴了王志剛14項受賄罪行,但法院只認定了其中7項,而所有6名警官的行賄都沒有認定,是因為只有“行賄者”的證言,沒有其他物證嗎?眉山市中院在終審裁定中明確説:“受賄犯罪較為隱蔽,行、受賄雙方關於犯罪行為的供認,是據以定案的關鍵證據。”但面對6名警官白紙黑字的證詞,何以就不能認定他們的行賄行為,而又認定了其他7項商人的行賄行為?兩者之間的證據強度差別在哪?希望兩級法院積極向公眾釋明,不能套用一句“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就萬事大吉。
其次,本案背後還有一個老大難問題,就是行賄者難受法律嚴懲。我國《刑法》明確規定,受賄、行賄都是刑事犯罪,但在近年的很多案件中卻是“受賄者牢底坐穿、行賄者逍遙法外”,飽受公眾詬病,這種“半截子反腐”讓嚴肅的法律打了折扣,不利於從制度上肅清腐敗根源,有悖于“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反腐原則。
比如去年的“初中生發帖被拘案”中,時任甘肅省張家川縣公安局局長的白勇強,曾向上司史居平行賄5萬元,被寫進了史居平的有罪判決書中,但“行賄者”白勇強卻一直仍高居公安局長的寶座。雖然迫於輿論壓力,白勇強被停職,但至今沒有他被追究行賄罪的公開報道。
那麼,我們要問:這麼多已經公開承認向王志剛行賄的警官,為什麼至今沒有受到行賄罪的追究?法院不予認定他們行賄行為,難免會被人認為是在“打掩護”,一、二審的兩級人民法院對此應該積極澄清。
這樣一來,王志剛受賄案就成了“二律背反”。如果警官行賄的事實確實存在,那麼為什麼行賄警官沒有受到行賄罪的刑事追究,甚至還繼續身居高位,而唯一落馬的向俊平也沒有受到行賄罪的追究。如果行賄事實不存在,那麼他們在檢察院裏做出那些言之鑿鑿的行賄證言,又是怎麼做出來的?當地檢察院應該給公眾一個説法,也還法律以公信。
□季渚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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