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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國際慣例賠多少

  • 發佈時間:2014-12-01 01:29:52  來源:蘭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人民銀行起草的《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11月30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醞釀了21年的存款保險制度有望于明年1月推出。該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為儲戶提供保障,如果出現銀行倒閉等情況,可對儲戶進行及時賠償。事實上,美國和日本早在上世紀30年代和上世紀70年代就已推出這一政策。

  1933年,美國金融危機引發全國約兩萬家銀行中近萬家破産,金融杠桿失靈和金融投資大量虧損後引發擠兌。1933年3月9日,羅斯福向國會提交規範金融體系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其中提到成立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為儲戶提供存款保險,避免擠兌潮,最高保額當時規定為2500美元,幾經調整,現在已上升至25萬美元(約合154萬元人民幣)。存款保險制度對穩定金融秩序發揮了巨大作用。據統計,在上世紀20年代,每年美國都有逾500家銀行破産,但1933年後每年破産的銀行還不到10家。

  加拿大仿傚美國,于1967年成立加拿大存款保險公司CDIC,每個合資格的儲戶可以獲得包括本金、利息在內的存款保險額度10萬加元(約合54萬元人民幣)。只有在CDIC成員名單上的金融機構,其存款才會獲得CDIC提供的保險,這個名單經常會有所變動,最新的名單上共有81家成員機構

  據記者了解,德國在1976年就制定了存款保險條例。1998年,德國成立“銀行賠償公司”。所有德國銀行必須在該公司投保。當銀行無力償還客戶存款時,賠付金額限于客戶存款額的90%,每位客戶最多賠付不超過兩萬歐元。存款保險擔保範圍包括活期和定期賬戶存款等。此外,德國三大銀行體系(公立儲蓄銀行、合作銀行和私人銀行)還自發增加了“第二道保險屏障”。如果倒閉,可以獲得“政府擔保”。德國銀行還建立互保機制,一家銀行有困難時,其他銀行會傾力相助。

  日本1971年4月正式實施《存款保險法》。日本存款保險制度是銀行等發生破産或經營不善重組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對儲戶的存款進行清算和兌付。保險對象包括結算存款和一般存款。對結算存款採取全額兌付,對一般存款(包括定期、活期、通知、納稅預備金等)每家銀行每個客戶最高給予1000萬日元的兌付(約合52萬元人民幣),超過1000萬的部分根據銀行資産清算的情況給予部分兌付。銀行、信用金庫等根據上年度存款餘額向該機構交納0.084%的存款保險費。

  有分析師認為,有了存款保險,儲戶才敢向小銀行存款,這樣才能維持金融體系的多樣性。不過,英國《金融時報》稱,其他國家的經驗表明,這一制度剛建立時,存款高於上限的儲戶有可能將資金轉移至大銀行,認為這些銀行才最安全,這可能會導致小銀行遭遇致命的存款外流。據《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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