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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視應對歐盟訴求 推進投資協定談判

  • 發佈時間:2014-11-28 01:00:19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姚鈴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根據2013年底第16次中歐領導人會議達成的共識,中歐正式啟動雙邊投資協定談判,截至目前,談判已進行三輪,雙方就投資協定的概念性問題充分交換了意見。隨著下半年歐盟領導層換屆塵埃落定,未來中歐投資協定談判進程有望加快。

  歐盟對華存在六大訴求

  國際金融危機以來,歐盟對華訴求主要仍然集中在投資自由化和市場準入兩方面,但隨著全球投資趨勢的變化,歐盟有關投資自由化的訴求正在微調。國際金融危機以來,伴隨著新的國際投資政策出臺及對華經貿政策的轉型,歐盟在投資方面對我訴求加速形成,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第一,賦予“國民待遇”實質內涵。在我國與歐盟成員國分別簽訂的26份雙邊投資協定中,有14份涉及國民待遇內容,但其要麼在附加的議定書中有保留,要麼列明只適用於準入後階段,與歐盟要求有較大差距,是一種準入管制型“國民待遇”。在中歐談判中,歐盟必然要求確立“國民待遇”標準,並將其擴大到投資準入前和準入後的所有階段。

  第二,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相結合的市場準入。從歐盟與南韓自貿協定看,未來中歐投資協定談判所涉及的服務貿易市場準入條款,很可能是正面清單與負面清單相結合的形式。而且負面清單將不僅涉及行業開放,還有可能涉及相關措施,包括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業績要求、高管管理和董事會成員等待遇措施的例外。

  第三,強化“公平競爭”相關內容。該原則強調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在既定市場面臨同樣外部環境及開展公平競爭的重要性,與經合組織力推的“競爭中立”一脈相承。 “公平競爭”歷來是在華歐盟企業關注的重點,包括諸如外國所有權的限制(合資要求、技術轉讓、關鍵技術的保護)、許可要求或程式、監管審批程式、給與中國企業補貼等。

  第四,達成同一標準的投資保護。歐盟成員國因經濟發展水準和社會歷史等方面的差異,對貿易與投資保護的認知存在較大不同。我與歐盟國家分別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中德協定的保護水準最高,而中塞(浦路斯)協定則較弱。在追求較高投資保護水準的同時,如何與中國達成所有成員國都能接受的投資保護條款成為歐盟衡量的重點。

  第五,完善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歐盟認為,由於其在華企業擔心因發起相關訴訟而失去中國市場,因此甚少運用該機制。在未來中歐投資協定談判中,歐盟將更加突出投資者-國家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即明晰參與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減少機制運作的非法律因素;完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內部架構,增強該機制在國際投資仲裁中的權威性。

  第六,納入與投資有關的社會標準。歐盟對外簽署的BITs對勞工、環境、企業社會責任等“21世紀議題”的關注主要體現在例外條款和徵收條款兩個方面。徵收條款允許東道國政府可以基於環境或者勞工的考慮作出不利於投資者的限制;例外條款主要是允許投資東道國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採取國內貿易措施。

  推動中歐投資協定儘早達成

  對中國而言,由於中歐投資協定談判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的“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環節之一,因而通過談判參與全球投資體系的新發展,同時敦促歐盟進一步對我開放市場,應是對歐投資協定談判的總體原則。

  首先,積極參與並打造于我有利的國際投資體系。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企業“走出去”還處於起步階段,仍有必要經歷漫長的經驗積累過程。在現有國際投資體系中謀求自身最大利益,是比較可行的選擇。因此,在中歐投資協定談判中,一方面應重視歐盟的訴求,著眼于國家發展的長遠利益;另一方面,應立足自身日益崛起的國際地位,主動打出我方倡議,尤其是在有關投資與可持續發展之間的關係、投資保護及其爭端解決機制的進一步完善等方面。

  其次,統籌中國與相關經貿夥伴談判的總體步調。中美投資協定談判已經進入了實質性的文本談判階段,並將成為中歐投資協定談判的風向標。除中美、中歐投資協定談判外,今年中方還提出了推動亞太自貿協定談判的倡議,並加快了與周邊國家和地區商談自貿協定的步伐。從全球區域貿易談判的實踐看,多邊談判的突破將帶動雙邊談判,而雙邊談判的達成也有助於多邊規則體系的儘早確立。正因如此,中國有必要在“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整體戰略中,統籌把握相關談判的節奏,力爭利益最大化。

  再次,以法律形式確定與歐盟雙向投資平等地位。我方在中歐投資協定談判中,一方面應聚焦于消除歐盟不同成員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不一致規定及不合理限制,從法律上確保中國企業和自然人在歐盟所有成員國享有平等的市場準入機會;另一方面,也應伴隨國際投資方式的不斷創新,使協定的管轄範圍不僅涵蓋直接投資,而且也兼顧對間接投資等其他投資方式的促進和保護。

  此外,研究制定中方訴求清單,靈活推進談判。當前中國企業在歐盟投資遭遇的障礙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政策和審批程式方面的監管障礙,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層面;二是運營和非監管環境,包括對中國國有(營)企業特殊限制、對銀行業等敏感部門的準入限制、對與投資相關自然人移動的限制、對中方人員工作證和簽證及居住證的限制、利潤和撤資匯出限制、辦理投資手續困難,等等。為有效應對中歐投資協定談判,我方應重點圍繞投資自由化中的投資促進和市場準入中的開放市場議題,展開針對政府、行業協會(包括商會)、學界(包括法律界和從事對歐經貿研究的科研院所)、企業的諮詢,制定訴求清單,以便在談判時有的放矢,掌握主動。同時,歐盟委員會雖是歐盟對外簽署投資協定的全權代表,但其對外談判的授權是建立在協調和平衡盟內所有成員國對外資管理的不同需求之上的,因此,我有必要注重以靈活的方式推進談判,與歐盟各國不斷凝聚共識,區分訴求的輕重緩急,合理分配談判時間和重點,推動儘早達成中歐投資協定。

  最後,統籌應對歐方投資訴求,深化改革開放。對於現階段的中國而言,歐方對華訴求中最具挑戰性的應是服務貿易市場的準入談判,尤其是有關金融、電信、物流等行業。為此應結合我國50個大類服務行業的發展現狀,深入研究歐盟與南韓等自貿協定的開放情況,從國家層面確立可以開放和尚需保護的行業大類,繼而配合談判進程,確定可以開放和不予開放的行業細分領域。對於歐盟反映強烈的所謂“不公平競爭”問題,中國在具體做法需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比如,制定針對戰略性新興産業的鼓勵措施,其受惠對象應該是整個行業,有關補貼政策應對外資和內資一視同仁。

  (作者為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歐洲研究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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