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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從“罰票子”到“蹲號子”

  • 發佈時間:2014-11-27 01:31:05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執行。由於新《環保法》增加了按日計罰、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條款,加大了處罰力度,被稱為“史上最嚴環保法”。這也意味著,從2015年開始,企業將面臨著一個更嚴格的環保執法環境。

  在中國環境記協舉辦的“中國上市企業落實新修訂《環保法》座談會”上,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處罰處副調研員李錚説,對於新《環保法》的實施,政府、企業等應該做好四方面的心理準備。一是原本企業是地方政府的“座上賓”,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過來的,政府難免會對企業開一些“方便”之門,企業必須“斷奶”;二是原本地方政府大包大攬,但新《環保法》規定了地方政府的環保責任,如果違法一併追究責任;三是技術準備,企業時不時出現超標排放,理由是治污設施檢修或損壞而臨時停工等,按照新《環保法》要求,只要不達標排放就嚴懲,因此“該技術改造的就技術改造”、“該上環保設備的就趕快上設備”;四是對於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明年的執法形勢會非常嚴峻,環保部門要有啃硬骨頭的心理準備。”李錚説。

   突出保護優先,企業損害擔責

  新《環保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環保部政法司法規處處長王煒説,新法突出了“保護優先、損害擔責”,提出政府、企業和公眾是三大責任主體,特別是對企業明確了污染者負責的原則。要求排放污染企業都要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這意味著所有排污企業都要有專人負責企業環保事務,並有專門的環保規章制度等。

  新《環保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作,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王煒説,新法不但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責任到人,還非常詳細的規定了違法行為,比如對污染監測設備的安裝和使用,“暗管、滲井、滲坑、灌注”這樣的偷排偷放行為,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作防治污染設施”行為。

  “有企業把自動監測儀器探頭密封在礦泉水瓶子裏,然後再放到排污口,提供的是虛假數據。”王煒説,新法將嚴厲打擊如此類似的各種違法行為,處罰是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專門性環保法規進行罰款,直接責任人行政拘留,根據“兩高”司法解釋,追究刑事責任等。

   環保執法要“啃硬骨頭”

  針對“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在罰款方面,新《環保法》設計了“按日計罰”。王煒舉例説,排污企業違法排污了,按照違法的天數計算罰款,單日罰款數是根據“水、氣、聲、渣”等專門性環保法規的規定,上不封頂,直至罰到企業改正為止。“按日計罰原則上可按照企業違法情況,永遠罰下去。”

  除加大罰款力度外,新法還規定了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措施。“後兩者涉及人身自由。原本只是罰票子,現在要蹲號子了。”王煒説。

  李錚也表示:“有些企業老總不怕罰款,但如果限制其人身自由,損失可就大了,情況就不一樣了。”

  這兩年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企業的打擊力度明顯在加大。李錚説:“去年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後,環保部門向公安部門移送的案件有700多起,超過了以往10年的移送案件總數;在今年上半年,環保部門已向公安移送案件達800多起,超過了去年全年的總數。”

  對於處罰等,目前環保部正在細化其實施細則。王煒説,日前環保部已將《環境保護按日連

  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限制生産、停産整治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暫行辦法》等4個配套文件向社會公開,並徵求意見。

  根據新《環保法》,環保部門還將設立“黑名單”制度,企業的環境資訊將納入誠信檔案。在上市、融資、貸款等環節都會受到嚴格限制。“環保部正在就相關工作與發改委等部門,進行規範和細化。”王煒説。

  除對企業責任有詳細規定外,對地方政府的責任也有詳細條款。新《環保法》第五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品質負責”;第六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其行為包括“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資訊而未公開的”等。

  第六十九條更是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眾有舉報違法企業等權利

  王煒説,新《環保法》還有一個很大亮點是,專門有第五章規定了“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第五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資訊、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公眾有環境知情權,這就要求排污企業資訊公開。新《環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除新法規定外,環保部還將出臺資訊公開具體辦法,目前正在細化其細節。”王煒説。

  “公眾參與”還包括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權利,這在新《環保法》的第五十七條得到明確規定。王煒説,公眾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舉報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如當地環保部門不作為,可向環保部舉報當地環保部門不作為;如環保部不作為,可向國家監察部門等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

  “對於公眾非常關心的公益訴訟制度,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制定相關的司法解釋。”王煒説。

  ■管理者必讀

  環保法修訂新增內容(部分)監管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品質負責。

  未達到國家環境品質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資訊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作情況。項目環評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公益訴訟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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