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無理由退貨”納入地方立法
- 發佈時間:2014-11-20 15:29:00 來源:新民晚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姚麗萍)7日內無理由退貨,明確納入上海地方立法。今天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通過修改《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決定,明年3月15日起實施。
商品包裝拆封後,是否還適用七日內無理由退貨,這曾是有爭議的立法問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審議認為,確立消費者無理由退貨制度的初衷,就是要讓網購消費者享有與實體商場購物同等的檢查、試用機會,以便自主決定是否交易;如果要求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必須未拆封,那麼規定“無理由退貨權”就失去了意義。此外,在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同時,也要平衡經營者的正當利益,消費者在選擇無理由退貨時,必須承擔保證商品本身完好的義務。
事實上,有些商品的包裝、封套是為了流通環節運輸、倉儲的需要;也有些商品的包裝、封套與商品本身高度關聯,消費者就要根據不同商品的的特性進行檢查、試用,保證退回的商品本身不污不損。
為此,條例明確,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到府推銷等方式銷售,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內無理由退貨,而且無需説明理由,但以下四類商品除外——
● 消費者定做的;
● 鮮活易腐的;
● 線上下載或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 交付的報紙、期刊。
在這四類商品之外,如果商品性質特殊,實在不宜退貨,經營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消費者,設置提示程式,採取措施或技術手段,以便消費者確認;消費者在購買結算前如果已經確認,那麼就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必須明確的是,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自收到退貨之日起7天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消費者應同時返還在購買“被退商品”時得到的獎品、贈品或等值價款;除非另有約定,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此外,條例特別明確:消費者為檢查、試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損,也屬於“商品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