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圈經濟不經濟”困局怎解?
- 發佈時間:2014-11-08 07:3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當前,發展迴圈經濟成為我國經濟轉型發展的合理路徑,卻也有著“不經濟”的現實尷尬。如何走出尷尬困局?如何應對經濟新常態下迴圈經濟發展面臨的挑戰?如何將依法治國戰略貫徹到推動迴圈經濟發展的全過程?業內專家學者給出了自己的答案——
11月初,2014中國迴圈經濟發展論壇在北京舉行,與會嘉賓圍繞迴圈經濟的成效和問題展開討論。《中國資源綜合利用年度報告(2014)》顯示,2013年,我國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量達20.59億噸,農林生物質資源年發電量達370億千瓦時,資源綜合利用産值達1.3萬億元。
可以説,經過多年發展,我國迴圈經濟的規模不斷壯大,資源環境效益進一步顯現。世界銀行發佈的一項權威統計數據顯示,從1990年到2010年,中國累計節能量佔全球的58%。但是,近年來迴圈經濟領域裏不少企業的日子卻並不好過:一些廢物回收利用企業利潤空間小、迴圈生産設備沒有得到充分利用、部分地方政府和企業表示買不起或不願購買迴圈設備和産品。“迴圈經濟”陷入了“不經濟”的尷尬困局,如何跳出這個困局備受關注。
“倒挂”陷尷尬
“發展迴圈經濟是能夠實現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經濟增長有機統一的發展模式,可以從源頭上和生産過程中解決我國可持續發展面臨的資源環境約束的難題,是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的必然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解振華説,迴圈經濟也是節能經濟,有助於變廢為寶、化害為利。
其實,發展迴圈經濟的重要意義早已經被廣泛認可。近些年,各地、各部門採取多種措施加快了資源迴圈利用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發和産業化示範,取得了重大成果,實現了關鍵突破,提高了資源綜合利用水準和再製造産業化水準。比如,北京金隅集團水泥廠就自主研發了焚燒殘渣系統等8套工業廢棄物預處理生産系統,利用廢棄物建成了10萬噸水泥生産線。
既然發展迴圈經濟意義重大, 那麼,為何還會出現“迴圈經濟不經濟”的問題?專家分析認為,迴圈經濟在我國起步晚是一個重要原因,這就産生了節能改造成本高、部分技術應用不成熟、盈利模式不清晰等問題。同時,由於目前部分資源價格甚至低於資源綜合利用産品價格,長期的價格“倒挂”使推動迴圈經濟發展的動力明顯不足。
先算“綜合賬”
與迴圈經濟有關的産業大多會遇到投入成本高的問題,嚴重制約著市場主體的積極性。要想讓企業充分認識到迴圈經濟的發展前景,首先就要幫他們算好“綜合經濟賬”,今年實現扭虧為盈的首鋼就是個很好的例子。
實施整體搬遷後的首鋼集團承受著鉅額貸款和鋼鐵行業整體低迷的雙重壓力。但遷至河北曹妃甸後,首鋼經過精心設計和技術改造建設起了資源可迴圈的綠色潔凈鋼鐵廠,煉鋼過程中産生的焦煤、高爐煤氣等幾乎都會被用作發電,全廠自發電率達到94.1%,各種固體廢棄物和粉塵近乎零排放。“正是因為推行了迴圈經濟,在正式投産4年後,首鋼實現了扭虧為盈,成為全國為數不多盈利的鋼鐵企業,從中不難看出迴圈經濟巨大的發展潛力。”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中國工程院原院長徐匡迪評價説。
當然,在算清“綜合經濟賬”的同時,理順資源産品價格機制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價格監管研究室副主任楊娟表示,我國還未建立起健全的自然資源和環境稅費體系,資源和環境成本被大大低估,資源價格甚至無法補償治理成本。推進資源性産品價格改革,就是要完善自然壟斷環節價格監管,促進競爭性市場環節的競爭,使價格充分反映資源成本、開發利用成本和環境成本等完全成本。
扶持加監管
發展迴圈經濟需要長期的大規模的投入,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專家分析認為,推動迴圈經濟發展,需要國家進一步加大對迴圈經濟的支援力度,也要通過法律手段強制約束不節能環保的行為,營造有利於迴圈經濟發展的法治環境。
在加大支援力度方面,財政部財科所黨委副書記、副所長蘇明建議,“十三五”期間,國家應針對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資源性産業適時推出碳稅,還可在國家預算中設立迴圈經濟科目,建立正常的投入增長機制,政府也要通過提高綠色採購比例支援低碳技術研發和應用。蘇明認為,發展迴圈經濟還要發揮財政資金的引領作用,利用PPP等手段調動社會資本的積極性。央行金融市場司副巡視員鄒瀾也有著相同的觀點,在他看來,應發揮好金融的市場發現功能,建立綠色信貸體系,將企業生態環保資訊納入徵信系統。
同時,我國近幾年相繼出臺了《節約能源法》、《迴圈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産促進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加強了法治約束。中信建投資本管理公司首席投資官宋文雷認為,正是迴圈經濟領域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整個市場的創新産品不斷涌現,社會資本應該踴躍進入迴圈經濟領域。但是,在看到成績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目前法治體系中存在的問題。與會專家表示,已有的法律法規側重於強調促進和引導,針對性、約束性和可操作性並不是很強,對於法律執行不力如何懲治等問題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些都需要在未來進一步完善。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立有效約束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迴圈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産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主任委員毛如柏認為,將依法治國戰略貫穿到促進迴圈發展的過程要從立法入手。他建議修訂《迴圈經濟促進法》等法律,去掉“促進”二字,增加強制約束效力。解振華也表示,應健全迴圈經濟發展的制度政策,加快建立生産者責任延伸制、押金回收制、再生産品標識管理機制,由此發揮法治對於迴圈經濟發展的引領和規範作用。(經濟日報記者 楊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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