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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業務培訓不合格應解聘

  • 發佈時間:2014-11-07 14:31:11  來源:深圳特區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莊瑞玉 通訊員 龔婷)聘任制公務員試用期確定為1年,並要求在試用期內進行考核或考試,補考一次仍不合格者將取消聘任。近日,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了《深圳市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10月22日起實施,試行期5年。

  試用期1年遇特殊情況可順延

  《辦法》規定,除招聘職位另有約定外,用人機關與新招聘公務員應當訂立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聘期為3年,包括試用期1年。新招聘公務員遇到特殊情況可延順試用期。其中包括,因病、事假累計超過40個工作日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在辦理公務員報到之日起1年半內仍未補足的,視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産假、哺乳期內不在職的,試用期順延至補足其不在職的工作日後考核。

  同時,為發掘、提升、檢驗新招聘公務員工作能力,《辦法》重點加大了新招聘公務員培養力度,規定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用人機關應當採取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崗位培養等多種方式對新招聘公務員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政策法規、工作規程、履職能力以及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鍊,使其儘快勝任聘任職位工作。

  受“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應解聘

  記者發現,《辦法》在兩個方面進一步強化了新招聘公務員的退出機制。

  在考核方面,對於試用期滿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有關指標,《辦法》賦予了用人機關制定細化、明確的試用期滿考核反向指標的許可權,作為確定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結果的依據。同時,相對於國家管理辦法,我市增加了“拒絕參加試用期滿考核,經教育批評仍不參加”、“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公務員年度考核有關規定可確定為不稱職的情形”、“聘任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等為不合格,進一步加強了對新招聘公務員的試用期滿考核管理。

  在取消聘任方面,《辦法》加強了對新招聘公務員試用期行為的監督約束力度,適當增加應當取消聘任的剛性情形,並賦予單位一定自主權。《辦法》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拒不按照規定簽訂聘任合同的”、“拒不參加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或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不合格的”和“聘任合同約定的應當取消聘任或解除聘任合同的情形的”等3種情形,並在原紀律處分中增加“嚴重警告以上黨紀處分”應當取消聘任的情形。此外,《辦法》還明確新招聘公務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有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規定或者聘任合同約定的可以解除聘任合同情形的,用人機關可以取消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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