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安全責任 加強消防工作
- 發佈時間:2014-11-07 08:32:51 來源:福建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每年11月9日,為全省消防日。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是各級政府、部門、單位和公民的法定職責。在“119”消防日來臨之際,我們梳理、摘錄了《福建省消防條例》中有關政府及其部門、社會單位的主要消防工作職責內容,供讀者朋友閱存、掌握。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工作責任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並組織考核;
(二)健全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三)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對實施情況開展年度檢查;
(四)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裝備、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設施與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需要相適應;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承擔滅火救援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城市重大危險源火災風險和災害評估,根據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組建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為滅火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和經費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生産、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除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中村、老城區的消防安全檢查,根據需要改造、增設公共消防設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裝備和器材,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對城中村、老城區既有建築物和用於生産經營活動的村民自建住宅、臨時建築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規定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組織及專兼職工作人員;(二)指導、支援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制定消防安全公約,加強消防宣傳教育,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火災事故調查,做好火災事故善後處理;
(五)根據需要建立專職、志願消防隊,提高本轄區的防火救災能力。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宣傳消防法律法規;
(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約,督促村(居)民遵守;(三)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四)組織初起火災撲救,協助維護火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配合火災事故調查;
(五)督促轄區單位制定、落實消防安全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二)規劃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消防專項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建設納入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四)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將消防知識納入學校、有關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內容;
(六)供水、供電、通信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相關企業做好消防供水、供電和通信保障工作;
(七)教育、民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廣播電視、體育、旅遊、人民防空、文物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其主管行業、系統特點,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八)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産品品質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産品品質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消防産品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公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劃、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滅火救援有關工作,並依法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建立資訊共用機制,及時、無償提供滅火救援和火災調查所需資訊資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有固定生産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撲救初起火災、組織疏散逃生的能力。鼓勵、引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實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備案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二)每季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四)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標誌。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一次評估,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評估結果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管理、維護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
(二)開展消防宣傳,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三)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四)發現火災立即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並組織初起火災撲救;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對妨礙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以及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施工單位應當對在建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負責,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二)保證施工現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配備消防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四)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
(五)落實電焊、氣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六)落實施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在建設工地醒目位置、施工人員集中住宿場所設置消防安全警示標識和消防安全宣傳欄。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發現存在火災隱患的,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