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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詳解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制度 已草擬試點方案

  • 發佈時間:2014-11-01 08:56:16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10月31日表示,證監會已會同有關部委就推出證券期貨行政執法和解試點工作進行了研究,草擬了試點方案,正在作進一步論證。

  鄧舸表示,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制度取得了很大進展。一是基本形成了以《公司法》、《證券法》、《基金法》等法律為基礎,以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為支撐,以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為配套,以交易所、登記公司、行業協會自律規則為補充的資本市場法律制度體系;二是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立法工作制度,先後出臺了《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式規定》、《證券期貨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試行規則》。

  據鄧舸介紹,截至今年10月底,資本市場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及規章、規範性文件總數已達586件。自2008年以來,所有規章項目內容都公開徵求了意見,形成了規章、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機制,分五批合計清理、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文件158件。

  鄧舸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在資本市場制度建設方面著力做好四項工作:

  一是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做好《證券法》修改和《期貨法》制定工作,配合做好《上市公司監管條例》和《私募基金監管條例》的立法工作,推動完善基礎法律法規;二是認真落實《資本市場法律體系建設規劃意見》,做好現行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清理整合工作,推動構建8個子體系組成的資本市場法律實施規範體系;三是努力提升立法工作的科學性、民主性。重視研究立法工作,在改革思路形成後,及時考慮如何歸納法律關係,如何安排權利義務,如何設計監管措施,如何落實法律責任。綜合運用調研、座談、諮詢、公開徵求意見等形式,全面提升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進一步加大內部立法審查工作力度;四是及時組織開展立法後評估工作,對於執行效果差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及時組織修改完善。

  針對目前證監會在推出證券期貨行政執法和解試點工作的進展,鄧舸表示,行政和解制度是一種兼顧對違法違規者經濟制裁和對利益受損投資者經濟補償的執法方式。世界不少國家和地區,特別是發達市場國家和地區都在其相關法律制度中對行政和解制度作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和安排,並在執法實踐特別是商事執法實踐中廣泛應用。

  他介紹,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要“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為了貫徹這一文件精神,證監會已會同有關部委就相關工作進行了研究,草擬了試點方案,正在作進一步論證。

  此外,針對上市公司《重組辦法》過渡期存在的問題,鄧舸表示,今年11月23日之前,上市公司重組方案已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該類公司適用原《重組辦法》。若公司擬適用新規的,應當終止原重組事項,擇機按新《重組辦法》啟動重組;11月23日之前已通過董事會決議,但尚未召開股東會表決的公司,可自主選擇是否按新《重組辦法》對方案進行調整。如選擇按新《重組辦法》調整重組方案的,可選擇前次董事會決議公告之日為定價基準日,同時,可相應調整交易價格,並召開董事會對新重組方案作出表決。上述選擇新《重組辦法》的公司,應于11月23日之後召開股東大會表決重組方案;11月23日之後,上市公司重組方案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執行新《重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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