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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監管新規出臺 預留政策空間支援創新

  • 發佈時間:2014-10-31 22:00:1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劉開雄、趙曉輝)31日,中國證監會發言人鄧舸表示,中國證監會已經正式發佈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鄧舸介紹,《辦法》自2014年8月29日起公開徵求意見一個月,截至9月28日,證監會共收到12條書面反饋意見,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證監會根據市場意見,對《辦法》主要做以下修改:

  一是從有利於股權激勵的角度考慮,刪除股東條件中關於持續經營時間和盈利的要求,進一步降低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股東的準入門檻。

  二是與證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主體保持統一,將期貨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主體由” 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調整為“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是鋻於證券、基金、期貨公司的資管業務統一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在《辦法》中取消資産管理業務的核準,將其調整為依法登記備案的事項,以與該辦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

  四是擴大期貨公司可參與的交易場所範圍,允許其依法進入證券交易所等合法交易場所開展衍生品及相關業務。

  五是鋻於部分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已不適應監管實際或是在《辦法》中已有新的規定,證監會對其予以廢止,並將其中需做保留的部分在《辦法》做了規定。

  據了解,此《辦法》是在2007年發佈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基礎上修改而成。原有規章的總條款數是97條,而新辦法的修改內容就涉及到了80余條。

  業內人士認為,此次修改所涉及的內容都是期貨界最為關心的行業管理髮展的核心內容。面對國內期貨市場的快速發展以及未來行業的發展趨勢,此次新規較原有規則有重大突破。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將期貨公司可從事的業務劃分為公司成立即可從事的業務、需經核準業務、需登記備案業務以及經批准可以從事的其他業務等四個層次,併為未來牌照管理和混業經營預留空間。但《辦法》對期貨公司多元化經營提出明確風險隔離和利益衝突防範方面要求,並對期貨公司業務部門及崗位設置要求作出調整。

  此外,《辦法》落實了我國對外開放的有關承諾,明確外資可以參股期貨公司;明確期貨公司設立、收購或者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基本要求。與此同時,配合境外交易者從事特定品種期貨交易做出相應制度安排。如放寬對於客戶開立期貨賬戶的限制,為原油期貨市場引入境外客戶掃清制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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