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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發文規範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

  • 發佈時間:2014-10-29 18:40:32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北京10月29日電 國家能源局29日對外公佈了《關於規範光伏電站投資開發秩序的通知》。通知指出,光伏發電市場快速擴大的情況下,在項目投資開發環節也出現了資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規範和不同程度的投機獲利現象,要杜絕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保持光伏電站建設規範有序進行。

  在規劃方面,通知指出,要優先安排結合扶貧開發、生態保護、污染治理、設施農業、漁業養殖等建設的具有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光伏電站項目。

  通知強調,要制止光伏電站投資開發中的投機行為。對於不以自己為主投資開發為目的、而是以倒賣項目備案文件或非法轉讓牟取不當利益為目的的企業,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能作為投資主體開發光伏電站項目。出於正當理由進行項目合作開發和轉讓項目資産,不能將政府備案文件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已辦理備案手續的項目的投資主體在項目投産之前,未經備案機關同意,不得擅自將項目轉讓給其他投資主體。

  通知要求,禁止各種地方保護和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各級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在配置光伏電站資源時,應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規則,不得以各種理由限制本地區之外的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不得對企業提出強行採購本地區光伏電池板等産品的要求。在配置光伏電站資源和項目備案環節,不得向企業收取國家法律法規之外的任何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業攤派與項目建設無關的任何費用,實行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配置光伏電站資源的,不得以資源使用費等作為競爭條件。

  此外,通知要求加強光伏電站年度計劃執行管理。國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組織編制下年度光伏電站建設指導規模,在國家能源局下達光伏電站年度指導規模後,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應在一個月內,確定納入規模的光伏電站項目。年初確定的項目在9月底仍不能完成備案的,省級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門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項目替代該項目,被替代的項目在備案有效期內開工建設可納入下年度的建設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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