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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官只為撈兩個”直擊村級法治軟肋

  • 發佈時間:2014-10-29 03:31:40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議論風生

  出現在鄉村的“小官大貪”現象,擊中村級治理中的法治軟肋。當務之急,是完善村民監督權利的法律條款,通過依法監督,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來瓦解“當官就為撈”的腐敗文化。

  據媒體報道,隸屬湘西的吉首市一名村幹部在因貪污公款被查後,居然理直氣壯地反問:“我當村幹部不就是為了撈兩個嗎,這怎麼還違法了?”

  當官,就是為了撈兩個,是腐敗村官自己的大實話,也是一些地方官場某些價值邏輯的真實寫照。村幹部選舉中的賄選問題比較嚴重,而所以有人出大價錢買選票,削尖了腦袋要當村官,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撈兩個”;特別是一些城中村、城鄉接合部地帶,土地升值空間大,而一些人當村官的目的,則是看重土地上潛藏的腐敗預期。所謂“小官大貪”現象愈發嚴重,本質問題是權力的絕對能量,與可控資源的多少,而不一定是官位大小。報道説,現在有些村,會計、出納不分家,賬、錢、權由村支書一人掌管;有的村集體資産往往流向村幹部的關係戶,普通村民不知、不問、也問不了;有的村集體資源成為村幹部自家資源,有多少、在哪兒、誰在用,都是一筆糊塗賬。那麼與其説是“當官就為撈兩個”,不如説是村政權的絕對權力體制,直接導致了村官的腐敗思維模式。

  有一種觀點認為,村級選舉的賄選現象證明了基層民主的失敗,我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頗。問題主要不在於村民如何選、選什麼人,而是村民民主權利的不均衡——選票權利大,監督、罷免權利小。因而,想當村官的人都在四處討好村民,不惜賄賂;可是當上村官之後,一般來説就不需要如當初那樣繼續討好村民了,因為村民制約不了村官。否則怎會出現賬、錢、權一人掌管,村民問不了的問題?法律規定村民大會有罷免村官的權利,但一是並非所有的村官都歸村民大會監督,二是罷免村官須經政府批准。如果村官有背景,比如身後站著的是鄉鎮領導甚至縣領導,而官官之間又因利益結成聯盟,村民罷免村官就會陷入“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的境地。鄉里以“格式不對”拒收村民罷免文件;縣裏發文宣佈罷免無效;甚至村民代表被警方約談;帶頭啟動罷免程式的村民被整治……類似報道我們見過很多。這個背景下,當村幹部就為了撈兩個,而村民卻問不了,也就有了“合理解釋”。

  出現在鄉村的“小官大貪”現象,擊中村級治理中的法治軟肋。村組織是社會的基本細胞,也是社會的最基層,且農村無論人口還是面積,數量上的佔比都處於絕對多數。依法治國的艱巨任務之一,是依法治村,特別是村級反腐的制度化。當務之急,是完善村民監督權利的法律條款,通過依法監督,依法行使民主權利,來瓦解“當官就為撈”的腐敗文化。如果村級治理實現法治化,村民權利足可以將村官權力關進籠子,那麼,“當官就為撈”就會變成“通往牢獄”的另類解釋。

  □馬滌明(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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