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合作“追貪”考驗中方取證能力
- 發佈時間:2014-10-23 02:31:32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時事訪談
據報道,澳大利亞警方近日和中國達成協定,協助中方引渡逃到澳大利亞的貪官,並協助查封他們的資産。中澳之間的合作是否能推廣,中國今後的追逃追贓工作還需在哪些層面加強?新京報就此專訪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教授。
【訪談嘉賓 】 黃風 反腐專家,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
聯手追贓考驗中方取證能力
要改變“人追回來,錢卻追不回”的現象,主要在於中方提供足夠的證據材料,去證明貪官哪些資産屬於非法轉移的犯罪收益。
新京報:澳方這次表態協助中國引渡貪官,是一種慣常合作,還是有所突破?
黃風:就追逃追贓來講,中澳間的合作一直比較密切。澳大利亞這次的表態,從合作方法上來講,仍保持著連貫性,但顯然加強了力度。
當然,這還不是通過雙邊引渡途徑。中國和澳大利亞已締結了雙邊引渡條約,但履行該條約需要經過立法程式,包括本國的立法機關批准,還要互換批准書等,最後才在規定時間內生效。中澳之間雖然締結了,但目前還沒生效。不過這並不妨礙雙方開展個案引渡合作,此前也已有很多成功案例。
新京報:“人追回來,錢卻追不回”的現象以前較普遍。澳大利亞這次表態貪官的錢“是從中國竊取的不義之財”,對這些錢通常會怎麼處置?
黃風:在這方面澳大利亞有比較明確的法律,其在2002年出臺了《犯罪收益追繳法》。目前主要的問題是:中方能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材料,去證明在澳大利亞發現的哪些資産屬於非法轉移的犯罪收益。特別是轉移時間較長的一些資産,案件是數年前甚至十幾年前的,還能不能向澳方提供足夠的證據,對中方可能是個考驗。
新京報:如果確認了貪官的非法資産,那麼在中澳之間可能會怎麼分配?
黃風:澳大利亞的《犯罪收益追繳法》中,有“資産分享”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在幫助中國成功追繳資産後,澳方有權對被沒收的資産實行分享。具體來説,就是澳方沒收非法資産後,會將一部分返還中方,另外的則納入他們國庫。因為澳方要對已在他國內的資産進行沒收,也需要中方提供能證明資産非法的相關證據材料。
不過法律沒有規定明確的比例,而是説依據“合理的比例”,具體多少取決於很多因素,如中方提供證據材料的分量,有關犯罪行為在中國境內是否由財産受害人等。
合作追逃還是要“從我做起”
追逃追贓是項系統工作,需要主管機關針對具體案件紮實做工作,在調查取證資金轉移、非法手段取得移民身份等方面多下功夫。
新京報:簽署雙邊引渡條約,是國際合作追逃的常見手段。中國目前已和38個國家簽署,和更多國家簽署有哪些難度?
黃風:在現階段,中國和任何國家簽雙邊引渡條約,從法律上講都沒無法克服的困難。過去常説的“能否不判死刑”等,現在都不是問題。對於少數國家,如美國,締結雙邊引渡條約的主要障礙在於政治因素。在美國,該條約的簽署要經過國會審議與批准,但美國國會對中國的人權保障制度、刑事司法制度等還存在很多成見。在此情況下,我們要通過行動和事實證明,中國相關法律制度符合國際標準。而在條約暫時還難簽署的情況下,也有些替代做法,如移民法遣返、勸返、異地追訴等。
新京報:今年以來,中國在加強國際追逃力度,8部門參與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也提出建立動態的外逃人員數據庫等,這些措施會起到怎樣的作用?
黃風:建立動態數據庫,是很基礎也很必要的工作。過去人們講“外逃貪官”,有時比較寬泛,“貪官”所指應是犯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但有時人們會把經濟犯罪出逃的民營企業家、混合所有制企業管理人員等,也歸於此列。
而建立數據庫可以嚴格圈定範圍,在外逃人員中真正的“貪官”只佔很小的比例,他們應成為境外追逃的重點。這群人在對抗引渡或遣返時,可能會找“回國會受‘政治迫害’”之類政治理由,這就需要拿出不同的應對手段。而對那些有長期移民計劃,或已提前取得移民身份的人,在引渡外,也可考慮通過證明他們取得移民身份時採取了欺騙手段,吊銷其移民身份。
新京報:除數據庫外,追逃還要在哪些層面重點下功夫?
黃風:追逃追贓是項系統工作,很難通過短期“運動”一蹴而就,需要主管機關針對具體案件紮實做工作,通過嚴格調查、甄別取證,為追逃追贓做好準備;當然有些工作,如調查資金轉移、非法手段取得移民身份等,會涉及國際合作,需要相關部門協調,不能囿于部門分工而有所耽誤。
總之,澳大利亞等國的表態協助我們很歡迎,但最關鍵的,還是我們自己紮實做好每個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這些是國際合作追逃的基礎。
□時事訪談員 敬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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