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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倉”入刑常態化違法成本仍偏低

  • 發佈時間:2014-10-23 01:00:11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吳黎華  責任編輯:羅伯特

  隨著匯添富蘇競案和光大保德信錢鈞等“老鼠倉”一審陸續判決,基金經理“老鼠倉”入刑正步入常態化。業內人士呼籲,應當儘快提高“老鼠倉”的違法成本,設立民事賠償訴訟機制。

  22日上午,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錢鈞“涉嫌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宣判。上海市一中院一審判決錢鈞“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8個月,緩刑18個月,並處罰金160萬元。

  據悉,2009年2月18日起,錢鈞利用表兄弟戴元東的賬戶,通過公司配發的筆記型電腦、前後兩部手機,先於、同期或晚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對包括航太電器在內的135隻股票進行買賣操作,交易金額1.22億余元,非法獲利140.1692萬元。

  就在錢鈞案宣判前一天,前匯添富基金基金經理蘇競“老鼠倉”案也在上海市一中院宣判,蘇競因犯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700萬元,凍結在案銀行賬戶內資金,其餘違法所得退賠。

  《經濟參考報》記者注意到,蘇競案和錢鈞案的一審判決落地,意味著中國公募基金第六位和第七位遭受刑事處罰的基金經理正式誕生。在此之前,已先後有韓剛、許春茂、鄭拓、李旭利和馬樂受到刑事處罰。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厲健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錢鈞、蘇競“老鼠倉”案一審判決結果,定罪完全準確,但量刑明顯偏輕。

  厲健分析,近年“老鼠倉”愈演愈烈,嚴重擾亂證券市場健康發展,主要原因包括《刑法》第180條“利用非公開資訊交易罪”懲戒力度偏弱,最高10年的量刑幅度缺乏威懾力,此外,由於法條規定本身有瑕疵,加上最高院沒有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加以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難以認定,一般都判處5年以下甚至緩刑,犯罪成本極低;“老鼠倉”民事賠償制度至今沒有建立,導致違法者在獲取鉅額收益後,萬一被查處,也無需賠得傾家蕩産,導致近年“老鼠倉”愈演愈烈,應儘快建立相關民事賠償制度;舉報獎勵和舉報者保制度尚未建立,這是“老鼠倉”被查處概率極低的重要原因之一,違法者對此心存僥倖、頻頻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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