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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8種環境違法行為 30天內按日計罰

  • 發佈時間:2014-10-21 07:11:00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鄒春霞  責任編輯:羅伯特

  為配合“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動真格”,環保部近日發佈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産停産、資訊公開的4套具體辦法,並在中國環境網上公開徵集意見。8種環境違法行為納入按日計罰,按日計罰的最大處罰期限為30天。

  新環保法提出,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實施按日連續處罰,並授權地方性法規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環保部發佈的按日計罰徵求意見稿,將此具體為8種情形:未批先建排污、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排污、未取得許可證或與許可證不符的排污、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排污、超標超總量排污、排放違禁污染物、違法排放傾倒工業廢物及其他情形。

  對新環保法中未具體規定的按日計罰期限,環保部的辦法將其明確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之日止”,復查期限為決定書下達後30日內。按日計罰的基數為環境違法行為的原處罰數額。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昨天解釋説,30天是根據具體的環境執法實踐及考慮到企業壓力設置的標準。該負責人進一步解讀,送達責令整改書後,30天內環保部門隨時可能復查,如果復查未整改,就按日連續處罰,如果改正則不進行處罰。

  根據上述表述,如果環保執法人員在復查最後期限,即第30天去復查,發現企業未整改,那麼按日計罰的金額,就是原處罰金額乘以30天,這與此前的無上限有所區別。不過,按照辦法的表述,未改正的,環保部還將在按日計罰的同時,作出新的整改書,進入新的按日計罰週期,多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天數累計執行。這樣按日計罰的金額仍將大大超過單一的罰款金額。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昨天還表示,對已經整改的,但仍有違法排污行為的,將同時適用其他處罰。但對排污者在30天的整改期內認真整改,但在30天后繼續排污的情形,環保部表示目前還只能依賴公眾監督和舉報。(記者 鄒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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