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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就退市制度相關配套規則修訂公開徵求意見

  • 發佈時間:2014-10-19 20:24:20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網上海10月19日電(記者潘清)上海證券交易所19日宣佈,為配合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在發佈新修訂的《股票上市規則》的同時,就重新上市、退市整理期業務、風險警示板交易等退市制度相關配套規則修訂公開徵求意見。

  針對前期退市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退市情形規定不夠全面、退市後配套安排不夠完善、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保護不夠有效、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時退出市場從而影響到退市制度具體實施效果等問題,17日中國證監會發佈《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啟動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

  為落實上述《退市意見》,上交所19日發佈《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並根據新《上市規則》修訂形成了退市制度的相關配套規則徵求意見稿。

  據了解,《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4年修訂)》(徵求意見稿)主要增加三方面內容:針對退市公司的不同退市情形,對其申請重新上市的間隔期作出差異化規定;對於欺詐發行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兩類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將全面糾正違法行為作為受理其申請的前置條件;對於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糾錯”情形,即相關重大違法情形認定被撤銷或者變更等特殊情形的恢復上市地位問題,設立專門章節作出相關規定。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解釋説,上市公司被終止上市的情形可分為主動退市、因市場交易類指標強制退市、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以及其他強制退市等幾種。鋻於不同退市情形在退市意願、違規程度、公司陷入困境程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從尊重和鼓勵上市公司基於自身合理需求和意願實施主動退市、進一步提高重大違法行為的違規成本等因素考慮,有必要對退市公司重新上市作出差異化安排。

  這位負責人表示,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被強制退市具有突發性強、違規行為惡劣、情節嚴重等特點,對投資者利益和市場發展不良影響重大,各方關注度較高。為提高重大違法上市公司的違規成本,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於重大違法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的,本次修訂規定了交易所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請的前置條件。

  《退市整理期業務實施細則(2014年修訂)》(徵求意見稿)對於處於重大資産重組進程中的強制退市公司股票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規定由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作出選擇,以保證退市工作平穩進行。

  《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2014年修訂)》(徵求意見稿)增加了參與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資者適當性的有關規定。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設置退市整理期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進一步釋放投資風險。投資退市整理期股票面臨較大風險,需要參與的投資者具有較強的投資風險意識及風險承擔能力。為充分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本次修訂規定個人投資者申請買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應具備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經歷,所持有的金融類資産應當在人民幣50萬元以上。其中,金融類資産狀況由證券公司依據投資者以本人名義持有的證券市值及資金賬戶內的可用餘額(不包含其融入的證券和資金)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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