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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券商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有關事項通知(全文)

  • 發佈時間:2014-10-17 16:28: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0月17日電 據證監會官方微網志消息,證監會近日發佈《關於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明確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有關事項。通知稱,目前,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準備工作正在有序推進,時間緊迫,任務繁重。證監會各監管局要督促轄區證券公司切實做好“滬港通”業務試點各項準備工作,切實做好“港港通”業務試點推出後的後續工作,規範收取“港股通”交易佣金,規範“滬港通”相關證券投資諮詢服務行為等。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證監會各監管局:

  “滬港通”是我國資本市場改革開放的重要舉措,意義重大,影響深遠。證券公司作為“滬港通”業務的重要參與主體,其相關業務、技術、服務準備情況直接美係到“滬港通”試點的順利實施。目前,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準備工作正在有序推進,時間緊迫,任務繁重。為確保“滬港通”業務試點平穩推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促轄區證券公司切實做好“滬港通”業務試點各項準備工作

  一是切實落實技術系統測試。儘快完成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等技術系統的開發和完善,有效落實交易系統上線演練和通關測試,確保技術系統暢通,保證“港股通”業務平穩上線。相關技術系統應當具備資訊提示和資訊推送功能,在客戶端顯示投資者當日剩餘可用額度、市場當日剩餘可用額度、交易日期提示等資訊;應當具備可用資金金額控制功能,投資者賣出香港股票的資金在T+2之前不得用於買A股;應當具備監控異常交易、排除標的範圍外香港股票的交易等功能。

  二是切實做好投資者教育工作。積極採取模擬交易,專人講解、填寫問卷、播放音視頻資料等多種形式,幫助投資者加深對“港股通”業務的理解,提高對香港證券市場的認識,確保擬參與“港股通”業務的投資者充分理解內地與香港地區的交易制度和監管規則差異,有效掌握“港般通”交易額度,交易標的、交易時間等關鍵資訊。投資者教育工作應當注重實效,不得流於形式。

  三是深入開展風險揭示工作。緊密圍繞“港般通”業務特點,基於投資者的投資經驗和認識水準,提高工作針對性,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港股通”業務額度控制,交易日差異、無漲跌幅限制等帶來的特有風險。風險揭示應當語言通俗易懂,形式醒目突出,內容準確明晰。

  四是繼續加強從業人員培訓。通過現場培訓,組織討論、內部考試等方式,確保參與“港港通”業務的相關行銷、開戶、投資顧問、客戶服務等從業人員熟練掌握相關業務知識,及時、準確解答投資者的問題諮詢,滿足業務開展需要。

  五是穩妥有序參與業務試點。加強內部評估和控制,合理設計內部考核指標,確保具備條件、滿足要求的營業部開展“港股通”試點業務,確保具有明確意願、資産規模符合要求、投資經驗豐富、對香港證券市場有充分認識的客戶參與“港港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和參與“港股通”交易的客戶數量。

  二、督促轄區證券公司切實做好“港港通”業務試點推出後的後續工作

  一是持續加強投資者教育和風險揭示。始終高度重視,不得放鬆懈怠,繼續加大投入,緊密圍繞“港股通”業務特點,開展更廣泛、更深入的宣傳教育括動,並將風險揭示持續落實到位。

  二是完善糾紛處理和應急機制。加強投資者服務和溝通,保持投訴渠道暢通,妥善處理客戶投訴,切實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或重大惡性事件。

  三是依法臺規辦理“港股通”交易清算交收,有效防止客戶賬戶透支等問題,嚴禁各種挪用客戶資金行為。

  三、督促轄區證券公司規範收取“港股通”交易佣金,按照平等、自願、公平、誠宴信用的原則,與客戶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服務成本,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不正當競爭,不得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

  四、督促轄區證券公司規範“滬港通”相關證券投資諮詢服務行為

  一是證券公司向參與“港股遁”的投資者提供涉及香港股票的投資諮詢服務,應當執行我會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有關規定。

  二是證券公司在香港地區向參與“滬股通”的投資者提供涉及A般的投資諮詢服務,應當向香港證券監管機構申請相關業務牌照。

  三是香港持牌機構以其具有我會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的內地關連線構(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母公司等)的名義,向內地投資者發佈涉及香港股票的研究報告,應當由內地註冊證券分析師在相關研究報告上署名。

  五、指導轄區證券公司依法合規推進自營業務、資産管理業務參與“滬港通”交易一是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參與“港股通”交易的,應當按照境內一般上市股票的標準,計算自營交易持有香港股票的相關風險控制指標。

  二是證券公司設立專門投資于香港股票,或者同時投資于內地股票和香港股票的資産管理計劃,相關合同等法律文件應當約定相關股票投資比例和策略,並充分揭示風險。

  三是現有資産管理計劃參與“滬港通”交易,應當依法變更合同相關條款,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取得客戶和資産託管機構同意,保障客戶選擇退出資産管理計劃的權利,對相關後續事項作出合理安排,並依法履行相關備案程式。

  四是證券公司應當針對資産管理計劃參與“滬港通”交易,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體系。

  五是證券公司、資産託管機構應當依法確定資産管理計劃參與滬港通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健全資金安全保障機制。

  六、各證監局應當將轄區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情況,納入機構日常監昔,發現違法違規問題的,及時採取責令改正、暫停新開戶等監管措施。

  2015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時,我會將對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試點情況進行專項評價。對發生技術系統故障、清算交收差錯、大量客戶投訴等問題的證券公司,視情節輕重,扣減1-3分。情節特別嚴重,導致出現群體性事件或者嚴重影響“港股通”平穩運作的,予以降級處理。

  各證監局應當密切關注轄區證券公司參與“滬港通”業務情況,對於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重大事項,請及時報告我會。

  中國證監會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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