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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退市意見》五方面改革完善退市制度

  • 發佈時間:2014-10-17 16:24: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0月17日電據證監會官方微網志消息,證監會在今日例行發佈會上表示,近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佈《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自發佈之日起30日後生效。

  《退市意見》發佈實施的意義

  《退市意見》是貫徹落實《證券法》關於股票退市的有關規定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關要求的具體舉措,對於進步健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功能,實現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法治化和常態化具有重要意義。

  應當説,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於實現優勝劣汰,提高市場有效性;有利於上市公司主動確定和實施發展戰略,提升公司品質,增強市場競爭力和活力:有利於培育理性投資的股權文化,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退市意見》的基本原則

  《退市意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的基本原則,嚴格依照現有法律規定,立足於證券交易所作為退市決定實施主體的法定地位,從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頂層設計的角度,對退市制度作了系統而集中的規範,特別是針對退市工作中較為突出、市場較為關注的現實問題,在既有法律制度框架下,作了明確和細化的規定。總體而言,《退市意見》是對現有法律制度在實踐操作層面的具體規範,屬於法律實踐性質的規範文件。《退市意見》的具體規範要求需要進一步通過證券交易所修改其股票上市規則及其配套規則予以落實,並由證券交易所負責具體實施。

  《退市意見》的主要制度安排

  《退市意見》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

  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退市意見》逐項列舉了因為收購、回購、吸收合併以及其他市場活動引發的7種主動退市情形。並針對主動退市的特殊性,在實施程式、後續安排等方面做出了有別於強制退市的專門安排,包括經過股東大會雙2/3表決通過、聘請獨立財務顧問進行專業把關、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等。同時,為引導市場化的主動退市,《退市意見》規定了一系列有針對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是明確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針對欺詐發行、重大資訊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對於上述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公司,《退市意見》原則上要求證券交易所在一年內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同時也區分欺詐發行與重大資訊披露違法作了差異化安排:重大資訊披露違法暫停上市公司在規定時眼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復上市交易,但對於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

  三是嚴格執行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退市意見》根據《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對現有的退市指標作了全面梳理,並按照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分別作了歸納列舉。《退市意見》在統一創業板與主機板、中小板上述退市標準的同時,允許證券交易所在其上市規則中對部分指標予以細化或者動態調整,並且針對不同板塊的特點作出差異化安排。

  四是完善與退市相關的配套制度安排。一是,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強制退市公司股票設置"退市整理期"。同時,為防止部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散戶以投機為目的參與退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明確要求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二是,統一安排強制退市公司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設立的專門層次掛牌交易。公司退市後滿足上市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上市,證券交易所可以針對主動退市公司與強制退市公司,不同情形的強制退市公司作出差異化安排。為防止重大違法退市公司有關責任股東通過提前轉讓股份來規避法律責任,《退市意見》還對其轉讓行為做了專門限制。

  五是加強退市公司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退市意見》始終將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保障作為制度設計的重中之重,為此,《退市意見》要求在退市工作的各個環節,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另外,針對退市工作的特殊性,《退市意見》重點強調了退市中的資訊披露、主動退市異議股東保護問題,進一步明確了重大違法公司及有關責任人員的民事賠償責任。

  徵求意見及修改情況

  自7月4日《退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以來,社會各方通過郵件、傳真、信函等方式,向證監會反饋意見合計139條,其中有效意見35條。總的來看,社會各界對於《退市意見》評價正面、積極,認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解決好市場退出問題,將進一步健全資本市場功能,並具有懲戒違法行為、凈化市場環境、塑造理性投資文化等多重意義。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

  根據市場意見,《退市意見》主要作了四項修改:

  一是為更好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進步完善了主動退市的內部決策程式。將相關內容修改為"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並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是為增加可操作性,明確重大資訊披露違法判斷的原則標準。規定"上市公司因資訊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並且因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市場影響重大,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交易所應當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同時,擬在實施中建立具體的操作流程。

  三是周延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例外情形。補充規定了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情形下的相關安排,將有關內容修改為"對於上述因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被暫停上市的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決定前,該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且證監會不能重新作出本意見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對違法行為性質的認定發生根本性變化,被依法變更的,公司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恢復上市"。

  四是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為降低公司重組協調成本,防範投機炒作及股價異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將實殘中涉及重組的退市公司司開股東大會由股東自主決定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的做法納入《退市意見》進行規範。在《退市意見》第(十六)條補充規定"在股票被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交易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己公告籌劃重大資産重組事項的強制退市公司應當召開股東大會,對公司股票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進行表決,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東大會決議對公司股票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安排"。

  五是為便於投資者賠償機制運作,擴大了限制相關主體股份減持的情形。將《退市意見》第(十五條)規定中的"上市公司再融資申請或者披露文件"修改為"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將發行股份購買資産的重大資産重組納入限制股份減持的範圍。

  《退市意見》沒有採納的意見主要有:關於弱化財務類退市指標。有意見建議,在嚴格執行交易類指標的同時,進一步弱化財務類標準。但考慮到"連續三年虧損"是現行《證券法》確立的退市情形,在法律未作修改的情況下,《退市意見》依然保留了這指標。

  同時,有意見建議,迸一步完善司法維權訴訟制度,研究建立投資者維權基金、退市保險制度等。考慮到上述意見需要完善其他法規建設,證監會將積極配合支援有關法規制度的出臺、落實。

  《退市意見》發佈後,證監會將指導滬深交易所進一步嚴格落實退市工作責任,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嚴格落實退市制度的規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中新網證券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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