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市縣徵地資訊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4-10-17 11:29:21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土資廳發〔2014〕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府資訊公開工作,將政府資訊公開作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內容,並將徵地資訊公開納入重點領域資訊公開範疇。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2013年1月,部印發《關於做好徵地資訊公開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3〕3號),明確了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職責,規範了公開渠道和辦理要求,有力地推進了徵地資訊公開工作。為進一步落實市、縣徵地資訊公開工作責任,細化工作要求,加大公開力度,盡可能將徵地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做好徵地資訊公開工作的認識
徵地工作事關群眾切身利益與社會和諧穩定,做好徵地資訊公開是加強徵地管理,促進依法徵地、陽光徵地、和諧徵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徵地農民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渠道,有利於增強政府在徵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從目前徵地資訊公開工作情況看,還普遍存在徵地資訊公開不到位問題,主要體現在基層徵地資訊公開內容不全面、公開行為不規範、公開程式不健全、群眾獲知公開資訊不便捷不及時等方面,與農民群眾的期望還有較大差距,影響了徵地實施工作。因此,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徵地資訊公開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按照部的部署和要求紮實推進徵地資訊公開工作。針對當前徵地資訊公開工作的重點和薄弱環節,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指導市、縣切實履行職責,著力從基層管理層面做到徵地資訊依法、全面、準確公開,保障被徵地農民知情權,堅決維護好農民群眾合法權益。
二、切實落實市縣徵地資訊公開的主體責任
依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市、縣政府組織用地報批和徵地實施,徵地補償安置等資訊由市、縣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産生。按照“誰製作、誰公開”和“就近、便民”的原則,市、縣政府是徵地實施的主體,也是徵地資訊公開的主體,對做好徵地資訊公開工作起到關鍵作用。市、縣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切實將徵地資訊公開列為政府資訊公開工作重點,完善制度,明確職責,強化落實。要按有關規定要求,嚴格履行徵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和批後“兩公告一登記”程式,並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及時公開徵地資訊,方便群眾查詢。通過加強徵地資訊公開,促進預防和化解徵地矛盾糾紛,樹立行政規範、公正透明、服務高效的政府形象。
三、全面及時公開徵地資訊
(一)加強徵地資訊主動公開。按照政府資訊“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市、縣要在嚴格執行徵地報批與實施程式的基礎上,加大徵地資訊主動公開力度,積極主動公開徵地中與群眾密切相關的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和徵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市、縣徵地資訊主動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准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批准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後情況);
3.徵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徵地報批前程式的相關證明材料;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説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
5.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
(二)做好徵地資訊依申請公開。徵地過程中,一些不便於向社會主動公開的資訊,市、縣應依法依規將其納入依申請公開範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申請資訊公開。徵地資訊依申請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報批前徵地調查結果、聽證筆錄;
2.用地批准後徵地補償登記材料;
3.徵地補償費用支付相關憑證;
4.勘測定界圖(國家測繪資料保密規定的涉及軍事、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重要工程設施的項目除外);
5.其他屬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暢通公開渠道。市、縣應通過在政府門戶網站或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網站設置“徵地資訊”專欄的方式,同時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微網志等載體,建立徵地資訊主動公開渠道。屬於徵地資訊主動公開內容的,在收到上級有關用地批復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主動公開,其中“徵地批後實施中徵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等有關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主動公開。
市、縣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等場所,或者設立專門的接待窗口和場所,辦理徵地資訊依申請公開答覆工作。有條件的地方應借助資訊化手段,建立徵地資訊依申請公開查詢平臺,為群眾獲取徵地資訊提供便利。
四、相關工作要求
(一)嚴格資訊核對,確保公開資訊準確。徵地資訊公開前,要注意核實核對,確保公開的資訊與用地報批材料、批准情況及批後實施情況相一致,做到資訊真實、準確,杜絕弄虛作假,侵犯公民知情權;徵地資訊中涉及保密事項的,要按照保密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防止洩露國家秘密。
(二)廣泛宣傳,告知徵地資訊公開渠道。市、縣在徵地過程中,要告知被徵地農民徵地資訊獲取的渠道;要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開展宣傳,讓群眾知曉徵地資訊公開的途徑、方式和內容,方便群眾查詢;廣泛宣傳徵地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通過加強宣傳、資訊公開與輿論引導,促進徵地工作公開公正,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徵地環境。
(三)加強組織領導,保障工作落實到位。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徵地資訊公開工作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建立規章制度,明確職責,抓緊抓好工作落實。2015年3月31日前,市、縣原則上完成“徵地資訊”專欄網頁設計工作,並投入運作;2015年4月1日起批准徵地的資訊,應按要求及時納入網頁公開;200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頒佈施行之後至2015年3月31日批准徵地的資訊,要通過兩年左右時間補充納入網頁公開;1999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頒佈施行之後至2008年4月30日批准徵地的資訊,也要有計劃、按要求做好徵地資訊公開工作。
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做好自身徵地資訊公開工作基礎上,加強對市、縣工作的督促與指導,及時總結推廣好的做法,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開創性地做好政府徵地資訊公開工作。2015年3月31日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本省(區、市)市、縣徵地資訊公開專欄網頁設計及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匯總報部。部將適時組織督促檢查與情況通報,促進工作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國土資廳發〔2013〕3號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2014年9月23日